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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许可(P代码证)申请核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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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许可(P代码证)申请核发办事指南.docx

    BSZN-53011032000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P代码)核发办事指南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发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P代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酸),燃气经营许可证(P代码)的发放与注销。1 .受理情形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管理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2 .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二、设定及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5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云建城(2013)332号)。三、实施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办件类型(一)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五、许可条件(一)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1 .予以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a.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b.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b.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经费计提管理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燃气充装、储存、供气、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案,用户实名制服务信息化管理方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气瓶追溯管理方案;配送管理工作方案(含储配站到供应站、供应站到用户);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配送服务电话管理制度等。(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a.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c.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场站运行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万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由原评价报告出具机构或具有相应评价资质机构认可)2 .不予批准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二)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1.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2.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1.予以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a.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b.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b.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经费计提管理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燃气充装、储存、供气、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案,用户实名制服务信息化管理方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气瓶追溯管理方案;配送管理工作方案(含储配站到供应站、供应站到用户);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配送服务电话管理制度等。(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a.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C.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场站运行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IoO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万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2.不予批准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三)到期延续燃气经营许可1 .予以到期延续许可的条件予以延续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没有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发生分立、合并;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 .不予到期延续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予以延续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四)变更燃气经营许可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信息已变更且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改变;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2)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已变更;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新法定代表人具有省级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作出限期参加培训,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承诺);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3)变更登记注册地址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信息已变更;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4-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实际位置发生变化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重新申请事项提供审批材料,燃气管理部门按变更事项办理。3 .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五)遗失、污损补办燃气经营许可1.予以遗失、污损补办许可的条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企业法人作出申明,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已遗失,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2)燃气经营许可证污损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交回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的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作出申明,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于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所交回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真实的原件。4 .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不符合补办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六)注销燃气经营许可1 .予以注销的条件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制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交回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同时提供已注销所属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S代码)的相关材料;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2 .不予注销的情形不符合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七、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量求数.要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提交原件,电子版本Pdf(或WOrd)格式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带*项目根据实际情形提供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提交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或IYOrd)格式,验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3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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