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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规约.docx

    • 资源ID:642049       资源大小:17.6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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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规约.docx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规约(示范文本)一、总体要求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本专项规约,以不降低物业管理区域人居环境水平为前提,以补充业主共有资金为目标,合理有限开发利用共有部分,办理相应的经营手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其他O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二)相关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应当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四、合理利用共有部分(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规划、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利用共有部分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要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做到规范、整洁、有序。(四)利用共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妨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五、经营活动清单(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可以经营以下事项:口电梯广告位口快递柜口地上停车位口商业促销口游泳池口其他(二)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以下事项:餐饮口娱乐口酒吧口密室逃脱口其他六、经营活动规范要求(一)电梯广告1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电梯广告位租赁的,应当签订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2 .广告传媒企业安装广告载体应确保牢固,运行安全,整洁美观。杜绝安全隐患,控制发热量,不得裸露电线,不得损害人体健康。3 .数码电子屏的噪声应控制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即昼间不高于60分贝,夜间不高于50分贝。4 .广告传媒企业投放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的规定,确保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5 .在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约定,广告传媒企业投放的广告中应包含一定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规定的标准。6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专项规约和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的要求,加强与广告传媒企业的沟通协作。发现广告载体和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破坏小区居住环境的情形,应及时督促广告传媒企业进行整改。(二)(对其他具体经营活动的具体规范要求)七、授权或委托相关主体具体负责经营活动(一)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具体的经营活动事项,明确授权或委托经营的范围、内容、收益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经营活动,可以约定一定的报酬。八、收益归属及利用(一)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在扣除经营成本后,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其他支出)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九、信息公开公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经营所得收入在会计账簿里单独列账,建立经营活动台账(业主大会决议、合同书、票据凭证、往来函件等等),每季度公开经营活动的合同信息、收支情况、O十、加强管理力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的巡查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H、其他本专项规约可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单独表决或与管理规约一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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