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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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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docx

    XX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和XX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125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二年后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其主体资格中止,强制其退出市场。强制退出不属于注销,被强制退出的企业应依法申请注销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具有国有股份、资本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强制退出及相关管理活动,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强制退出机制。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保证强制退出试点顺利开展,全面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的落实。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梳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单,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联系等情况。第六条吊销未注销企业能取得联系的,企业登记机关应通知其股东(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清算信息或者及时申请注销登记。吊销未注销企业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股东(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清算信息或者及时申请注销登记。第七条经通知、催告后,吊销未注销企业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经催告满十五日,吊销未注销企业仍不履行清算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退出前审查后予以强制退出。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前,应当审查有无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及股权冻结记录;向当地人民法院获取有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证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社保费是否足额到账和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记录的证明;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获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的证明;向主管税务部门获取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的证明。第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布拟予强制退出的通知或者公告:(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二年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无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和股权冻结记录的;(三)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四)无欠缴税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五)无在缴社保人员、社保费已足额到账和无拖欠工资记录的;(六)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的。第十一条拟强制退出企业能够取得联系的,通过书面通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强制退出企业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拟予强制退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告知拟强制退出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第十二条拟强制退出企业对强制退出程序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拟强制退出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涉及企业的本次强制退出程序终止。企业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十三条拟强制退出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且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被采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强制退出的决定,制作强制退出决定书。强制退出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强制退出企业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二)作出强制退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强制退出的后果及企业仍应履行的义务;(四)不服强制退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强制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十四条强制退出决定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第十五条自强制退出决定之日起,强制退出企业主体资格中止,由强制退出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操作强制退出程序,将企业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强制退出决定,恢复该企业为吊销未注销状态:(一)利害关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强制退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书面提请撤销强制退出申请通过审查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强制退出决定确有错误的;(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十七条企业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和申请注销的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八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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