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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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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docx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标准化第三章审批规范化第四章审批便利化第一节简化审批流程第二节推进网上办理第三节优化便民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 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优 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 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领 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相衔 接。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建立健全促进行政 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制度。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 (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划转至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 行政审批工作。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设区的市、县 (市、区)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担 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出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予以协助,并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展规划、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等制定本行业统一的审批规范,实行宏观政策引导和行业管 理,指导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 关审批工作。乡镇(街道)行政审批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 当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 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 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保障, 提供人才、技术、设备、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将所需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北 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区域协 作,推动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逐步统一,实行电 子证照、电子印章跨省互通互认,加快实现京津冀同事同 标、异地办理。第二章审批标准化第十条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在法定行政许 可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 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 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 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 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本省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行 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 层级、办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要素。行政审批部门应 当根据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对需要分层级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明确各级办理权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按照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责清单、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等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清 单保持一致。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推动实现同一行 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 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动态调 整。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动态调整。办事指南应当简明易懂,具体 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样本、办 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办理地点、咨询方式、监督投 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 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条款或者模糊性表述。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细则,具体明确每一事项的受理条 件、材料标准,压缩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办 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 材料。第三章审批规范化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 理行政许可事项。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 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 大厅集中办理。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场 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 厅集中办理,并选派工作人员进驻,明确在本部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行政审批决定权的首席事务代表。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政务服务标识,健 全配套设施设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十七条本省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实行一窗通 办,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服 务模式。第十八条 申请人只需要按照办事指南提交一套申请材 料。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已在线收取 申请材料或者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 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 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第十九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当场作 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 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 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行政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统一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审批结果需要本省行政区域 外相关部门认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行业主 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 统一证照、样本式样。证照、样本式样由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行政审批部门申领。第二十二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 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 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以清单 形式明确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市场 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为申请人提供竞争有序、便捷 高效、统一开放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 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现场踏勘、现场核查工作制度,对现 场踏勘、现场核查的形式、内容、流程、时限等进行规范,并 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能 够使用新型踏勘、核查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技术标准,创 新使用远程、数字等新型踏勘、核查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建设。对办 理程序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 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择优 原则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第四章审批便利化第一节简化审批流程第二十五条本省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 请材料齐全、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行政 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的次要申请材料,由行政审 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申请办理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齐的材料、时限等。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应当终止办理。第二十六条本省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行政许可事 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 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 文本。第二十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 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愿签 署告知承诺书并且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 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 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 查,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承诺 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 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 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行政审批并联办理,推进一件事 集成办。工程建设项目、市场准入准营等领域涉及多个行政 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或者同一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一个 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牵头部门应当明确审批流 程、审批标准、审批时限,整合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申请人 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第三十条 本省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 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区域内节能、水土保持、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考 古、规划水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评估结果。行政审批部 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 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 事制度改革,简化涉企经营审批条件,精筒审批流程,提升准 入准营便利化水平。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市场 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加强与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的协同办 理,推行网上注销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对符合条 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第二节推进网上办理第三十三条 本省推行行政审批一网通办和全流程网 上办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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