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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602598       资源大小:31.89KB        全文页数: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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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为XX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把燃气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全面“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构筑城镇燃气安全人民防线。(二)工作原则1 .坚持安全第一、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施策、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2 .坚持协同联动、全面整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3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4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通过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等措施,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工作目标全省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关停,从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醴,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 .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酰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醒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险化学品名义跨区经营LNG、CNG、LPG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带有储存设施或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如安全距离不足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的单位供XX镇燃气造成事故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消防、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 .对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 .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消除设备工况运行风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从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无法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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