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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docx

    • 资源ID:598807       资源大小:46.31KB        全文页数: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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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docx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咨询等所需时间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4)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可以咨询专家(3人以上专家组)意见,取得经所有专家签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专家咨询意见(附件5)。第十三条对本规定第十一条中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内容的审查,应当采取原件核对、实地查看、当面询问等现场核查方式进行,并形成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现场核查意见(附件6)。上述审查工作,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实施,接收委托审查的不得再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实施。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涉及审查内容的审查情况,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两名以上爆炸防控警务技术民警形成综合审查结论,并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经负责行政许可的警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结果,对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送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不予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不予许可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六条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3年,不实施定期审验制度。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需延续或变更的,应当按下列情形分类提出申请:(一)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变更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的,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限于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二)该法人依法终止的;(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日常监管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公安局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15日内,将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XX省公安机关危险物品单位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对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从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文处理规则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规情形的;(二)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发生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对需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需要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发证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对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爆破作业人员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万元银行账户证照种类编号有效期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种类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库区四邻安全距离方位被保护对象核定安全距离(m)库房编号储存品种核定储存量1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签发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万元净资产万元专用设备净值万元银行账户申请资质等级级申请从业范围近3年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项目级别项目名称爆破施工日期第一设计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项目级别项目名称爆破施工日期种类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许可证级别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口贝保管员库区四邻安全距离方位被保护对象核定安全距离(m)库房编号性质储存品种核定储存量1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签发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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