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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龙区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草案).docx

    • 资源ID:595329       资源大小:30.92KB        全文页数: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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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龙区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草案).docx

    盘龙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盘龙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保证我区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盘龙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实施工作,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行政复议代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正在参与盘龙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包含社会律师及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第一章法律咨询和法律代书服务程序第一节法律咨询服务程序第四条公民可以通过来访、来电、信函和网络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为公民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第五条法律咨询要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援助人员应理性、审慎地提供法律意见供咨询人参考,且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决策。第六条盘龙区法律咨询服务采取“报名+值班”的方式进行,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报名24小时后通过“盘龙区值班律师助手”上查看自己的值班日期和地点。值班当日,法律援助人员应按时到值班地点,并通过“盘龙区值班律师助手”打卡签到,下班时打卡签退并拟写值班小结后方可结束当日的咨询工作。第七条提供法律咨询前,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咨询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第八条咨询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耐心倾听咨询人陈述,问清事实经过和咨询人的诉求,综合分析了解情况,帮助找准问题关键和症结,确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行动方案,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咨询人,引导其理性、依法维权。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禁止在工作时间抽烟、喝酒;禁止带小孩上班;禁止在服务大厅接待亲戚朋友、私人客户;禁止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禁止在网上进行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打瞌睡、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禁止无故迟到、早退;禁止擅自离岗、空岗;禁止无故拒绝提供非申请类的法律服务;禁止与他人发生争执吵闹。第十条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应做到即时答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即时答复的,应当在咨询当日将问题报告至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告知咨询人法律援助中心将在7日内予以答复;对于非法律问题但涉及区司法局的投诉、信访等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业务科室核实后指引咨询人到业务科室进行办理。第十一条咨询过程中,如咨询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人员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帮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整理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应当指引并帮助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向咨询人解释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的原因,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四)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的,应告知申请人无法为其提供咨询的原因。第十二条咨询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况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视频咨询、上门咨询等便民服务。第十三条咨询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如实录入咨询情况,每位法律援助人员当日录入率不得低于当日咨询总量的90%。第十四条对于来信方式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来信之日起7日内对来信咨询进行回复,回复方式可根据咨询人意愿和实际条件采取信件、电话等形式,咨询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并在咨询完成当日将咨询情况录入“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第十五条对于网络留言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查收到咨询问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对于网络视频咨询,应即时进行解答,咨询程序按照本规定第9条至第15二条规定进行,并在咨询完成当日将咨询情况录入“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签到签退、值班小结、咨询数据录入情况综合评定法律援助人员的值班是否合格,评定合格后方能进入补贴发放审核程序。第二节法律代书服务程序第十七条盘龙区法律代书服务采取“申请+指派”的方式进行,群众向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代书申请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受理后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申请人代写法律文书。文书拟写完成后应通过打印纸质版或发送邮箱的方式送达受援人,同时将电子版保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电脑上,作为代书补贴发放的佐证材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类:(一)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等。(二)法律事务文书,主要包括各种协议书、委托书、遗嘱、仲裁申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三)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信访、举报、投诉等文书不属于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代写法律文书时,应根据现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书写。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书写需要向申请人提出提供相应证据的要求,如申请人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空出缺失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填写或后期提供证据后再另行补充。第二十条法律代书是以申请人的名义书写,反映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代书时不得使用印有“盘龙法律援助中心”“盘龙区司法局”等名称的纸张,不得落款“盘龙法律援助中心”“盘龙区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不得加盖“盘龙法律援助中心”“盘龙区司法局”公章及法律援助人员私章。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恰当的概括和总结,要明确涉及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不能仅以当事人“口述”的简单记录。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指派情况、文书保存、文书质量综合评定法律援助人员的代书是否合格,评定合格后方能进入补贴发放审核程序。第二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第一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盘龙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包括以下程序:接受指派、约见受援人并签订授权委托文件、与受援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阅卷、调查取证、拟写起诉状、准备起诉材料、立案、按照法院安排参加庭前会议或进行庭前调解、参加庭审并制作庭审笔录、提交代理词或答辩状、领取判决书或其他结案法律文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制作结案归档材料、装订卷宗、到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第二十四条盘龙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通过“云南智慧法援平台”指派至承办机构及承办人账号,承办人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中心通知之日起3日内登录盘龙区律师“智慧法援助手”小程序签收案件并通过电脑端打印案件材料。因案件涉密无法通过“智慧法援助手”签收的,承办人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中心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案件材料。承办机构应督促承办人按时限要求签收或领取案件。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应当自签收或领取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联系,向其表明法律援助人员身份及代理职责、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自己为其代理。(一)如受援人不同意代理,应询问具体原因并在3日内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是否更换承办人或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受援人及承办人。(二)如受援人同意代理,应在其同意之日起15日内与受援人会面,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加盖承办机构公章后交由受援人保存一份,同时,承办人应拍照或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三)受援人同意代理但拒绝在委托文书上签字的,承办人应向受援人解释委托文书签订的必要性,经解释仍拒绝签字的,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是否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受援人及承办人。第二十六条为便利受援人,承办人在受援人同意代理之日起15日内除签订委托文书外,还应一并向受援人了解基本案情、证据情况和诉讼请求,解答受援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受援人诉讼风险和诉讼策略,并将以上谈话情况制作成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每一页都须经受援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如有涂改,涂改部分也需受援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第二十七条案件立案前,承办人应当根据证据材料、谈话情况及法律规定拟写诉讼文书,经受援人同意签字后与证据材料共同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必需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承办人认为需要异地调查、收集材料的,应当经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同意后,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提供正规的发票或凭证,作为补贴发放的佐证材料。第二十九条立案时,如因受援人缺乏主要证据等原因无法立案的,承办人应及时将无法立案的原因告知受援人,并协助受援人调查和补充缺少的证据。承办人调查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本规定第28条规定处理,经过调查仍不能取得或受援人拒绝提供缺失证据的,承办人应在发现原因之日起3日内将情况报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结果告知受援人及承办人。如因管辖等客观原因无法立案的,承办人应及时将无法立案的原因告知受援人,并指引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同时将情况报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结果告知受援人及承办人。第三十条立案成功后,承办人应在与受援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作和准备代理或答辩意见、整理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至法院。第三十一条经法院通知需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协助受援人依法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需要阅卷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阅卷,摘抄、复制主要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第三十二条接到开庭通知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注意事项告知受援人,并做好庭审准备。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应当根据法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出庭,参与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发表代理或答辩意见。第三十四条庭审的过程,承办人应如实制作庭审笔录。依法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承办人收到不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提交书面代理或答辩意见,并做好工作记录。第三十五条庭审结案后,承办人应请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请法院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征询司法机关意见表。第三十六条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及时领取裁判文书,受援人委托承办人代为领取的,承办人应同时领取受援人的裁判文书,于领取文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受援人。第三十七条受援人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需要上诉的,承办人应当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后为受援人代书上诉状并告知受援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地点和二审的流程。第三十八条承办人应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结案报告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连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按照目录整理顺序、装订后完成后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第二节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第三十九条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包括以下程序:接受指派、约见受援人并签订授权委托文件、与受援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阅卷、调查取证、准备仲裁材料、立案、参加仲裁院庭审并制作庭审笔录、提出法律意见、领取仲裁裁决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制作结案材料、装订卷宗、到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第四十条盘龙区法律援助案件通过“云南智慧法援平台”指派,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通知之日起3日内登录“智慧法援助手''小程序签收案件并登录电脑打印案件卷宗。因案件涉密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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