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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docx

    • 资源ID:588621       资源大小:15.13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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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docx

    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维护水库库区管理秩序,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我局起草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20)25号),自文件印发以来,在依法打击水库库区涉库违法行为、维护库区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库区良好生态环境、确保全市水库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由于文件中涉及的部分职能部门发生了变化,市水务局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主要内容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露营、毒鱼、炸鱼、电鱼、放养畜禽、新增农业种植、倾倒垃圾、排放废水废液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三、水库库区内的渔船、作业船、巡逻船、游览船等各类船舶必须依法通过检验、登记后方可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严禁“三无”船舶进入库区。其中,渔船必须取得海洋发展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巡逻船、作业船、游览船和采砂船等其他船舶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必须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严禁未取得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四、凡在我市水库库区从事清淤施工作业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洪水影响评价,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举报电话:82441238;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海洋发展部门举报电话:81336995;海事部门举报电话:87599413o六、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库库区的日常巡查,坚决制止可能污染水库水质和水库安全的行为;各级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库区管理工作,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内容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阻挠水库管理单位正常管理和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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