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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及其现代变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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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及其现代变革研究.docx

    传统印度婚姻冢翻汲期见侬革研究一、引言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是以印度教为底色的宗教家户法。印度家户或婚姻家庭遵循许多文明共通的社会法则,即满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功能。同时,印度家户承载了超越个体生命的精神意义,婚姻家庭事务被赋予了“达摩”的神圣色彩。婚姻是完成此世达摩、偿付人生之债的重要圣事;家庭是实现个体与群体生命价值的首要场域。完成梵修的男子通过结婚进入家户秩序,自此成为具有完全主体资格的家户之主,女子结婚才开始人生的“修行",与丈夫共同履行家户达摩。家户达摩即婚姻家庭法是至关重要的印度教法内容,婚育和财产是家户达摩的基本要素,亦是印度教徒需要关注的首要事务。如大林问奥义书所说,结婚生子、获财立业,是人生完整的两个要件。(1)参见古印度五十奥义书(修订本),徐梵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笫371页。印度婚姻法以种姓内解制为核心,伴随嫁妆、童婚和寡妇相葬等附随制度;这些制度与联合家庭财产法一道,植根于印度社会土壤,成为印度法系极具特色的宗教属人法。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传统印度虽同其他文明发生过接触和冲突,甚至受到外族的统治,但婚姻家庭法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延续。EfJ度自沦为英国殖民地之后,家户制度日益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婚姻家庭法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变革,家户领域一些制度被视为陋习,相维废除。同时,作为法律文化形态的家户达摩”迄今犹具顽强的生命力。印度教法关于家户达摩的各种规定,是对再生人即婆罗门、刹帝利和啖舍种姓的要求,并不限制或毋宁说是无视首陀罗利贱民"种姓;1传统”印度指称1600年前的印度,“现代变革”聚焦于英国殖民时期和印度民族独立后的法律改革。本文选取传统印度家户达摩的典型制度进行探究,主要包括:一般婚姻法,一般家庭财产法,以及特殊婚姻家庭法,即被称为现代印度婚姻家庭制度三大弊端的嫁妆、童婚和寡妇殉葬(即萨蒂)。二、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与根源(一)传统印度婚姻法再生人一生的四个时期中,由男女共同完成达摩的家居期是关辕时期,其他三阶段均须依敕该时期创造的财富给养。传统印度婚姻法要点分述如下。1 .婚姻的性质与禁忌结婚是印度教徒的一项重要圣事,具有强制性。男子一生须偿还三重债:一是对师父之债,通过学习吠陀偿还;二是对神灵之债,通过献祭实现;三是对祖先之债,以结婚生子延续香火来完成。故而婚姻是践行宗教达摩的必要过程,生养子嗣是使本人和父母脱离苦海的拯救之道。(2)参见古印度毗耶娑:摩诃婆罗多(一),金克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合法后代,蝮行宗教义务。婚姻使男女结合为L体,男人的人生由此得以完满,女人自此有了归宿夫主为妻子举行过圣礼后,就永远是其"安乐的施主,无论是否逢佳期,无论今生或来世”(3乂古印度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151前面的数字代表“章”,后面的数字代表"颂"(条),下同.婚姻关系是宗教性的“永久结合",即使一方死亡,婚姻纽带依然存续。婚姻对于女性意义重大,因为婚礼是女子一生唯一的圣礼;相较于男子,女子对婚姻有更强的依附性。2 .种姓内婚及其交通法则3 .婚姻的模式与形式婚姻的配偶模式方面,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但与种姓制度相适应,也承认一夫多妻的合法性。在顺婚情况下,高种姓男子可以娶多个女子。娶妻数量根据种姓高低有所差别:男婆罗门可以娶4名女子,四大瓦尔纳的女子各1名;男刹帝利可以娶3名,除婆罗门以外的其他三大瓦尔纳女子各1名;以此类推,男吠舍可以娶1名同种姓女子及1名首陀罗女子:男首陀罗只能娶1名本种姓女子。(8)参见同上注,3:12-19,法论明文否定L妻多夫的合法性,但项婚和一夫多妻促成了一妻多夫实践的增多。婚姻缔结的具体形式,摩奴法论认可八种:其一梵式,即女方家长亲自邀请新郎来,为其易装献礼,将女儿嫁与他;其二天神式,是将身着红妆的女孩嫁给正在进行祭仪的婆罗门;其三仙人式,指女方家长接受男方赠送的一对或两对牛之后将女儿嫁出:其四生主式,男方家长献礼后,让新人说"愿双双共同奉行法";其五阿修罗式,是男方量力向女方家庭赠送财礼后娶亲,即财礼式婚姻,不同于一般献礼:其六乾达婆式,指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婚姻:其七罗刹式,意指抢婚;其八毕舍遮式,即迷奸女子后娶之。不同种姓可以实行的婚姻形式有所差别。其中前四种婚姻形式是婆罗门所应采取的婚姻:刹帝利可采取后四种;吠舍和首陀罗应采用除罗刹式以外的后三种婚姻。时这八种婚姻形式的态度,摩奴法论前后文似有矛盾,如一面允许刹帝利实行毕舍遮式婚姻,另一面指斥其“最可恶"、"不合法乾达婆式婚姻位阶较低,说明爱情在婚姻中是次要因素。(9)参见同上注,3:20-343结婚仪式通常有三个步歌。一是订婚;二是交付"处女礼物";三是七步礼仪式,即新人一起围绕圣火,在婚礼颂咒中右旋三周后继块走到第七步。七步礼标志着婚姻的正式鳍结。(10)参见同上注,8:227注:同前注(5),GooroodassBanerjee4,第87-89页。实际上,传统印度婚姻不止这些形式和仪程,由于对宗教法文本的理解不一,且存在若干习惯法,印度各族群的皤姻样式差异很大。4 .婚姻的权利与义务印度婚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自行合意解除。夫妻地位具有不对称性,婚姻的主体只有男性:新郎与新娘的家长。女子一生都处于被男性监护的"三从1"状态:未婚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11)参见同前注(3),摩奴法论,5:146。夫妻有传宗接代的义务。子女出生后,将产生监护和抚养关系。子女监护主要适用于18岁以前的儿子和未婚女儿。夫妻(主要是丈夫)是其合法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非法子女的监护人则是母亲。夫妻如因死亡、出家或疾病等原因不能行使监护权责,其子女将实行指定监护。夫妻如无子嗣,可依法收养儿子,但不应领养女孩。收养一般以丈夫的名义进行;寡妇可为亡夫收养立嗣。(12)SeJohnD.Mayne,ATreatiseonHinduLawandUsage,revisedandeditedbyVictorMurrayCouttsTrotter,9thEdition,Higginbothams,1922,叩.131-304.通过对婚姻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家户达摩与世俗责任结合了起来。5 .婚姻的终止与再婚理论上,传统印度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和再婚,不过主要是财女性的限制。但如果严格遵循宗教法禁令,现实生活会遭遇诸多问题。于是,实践演化出了变通的婚姻终止以及再婚制度。婚姻终止方式包括分居、另娶和遗弃。其一,在分居状态下,婚姻并不解体,双方只是休止同居义务,其它权利义务仍旧存续,丈夫仍有责任扶养妻子:妻子有义务守贞,否则丧失受丈夫扶养的权利。分居的常见理由是虐待等。其二,另娶实质是授权男子休妻,意指第一个妻子在世时丈夫再娶。丈夫与原配妻子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妻子可提起恢复同居权之诉。原配妻子通常具有身份上的优先权利,有权从丈夫那里获得一份与丈夫娶新妇费用相当的女性财产。其三,更为严重的婚姻破裂是遗弃。这种情形下双方不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不可提起恢复同居权之诉C(13)参见同前注(5),GooroodassBanerjee,第138-139页、第183-200页。与婚姻终止的变通相应,实践中再生人亦有再婚现象。存在三种情形:有偶再婚;离偶再婚;丧偶再婚。其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实际都是有偶再婚。另一情形是,有的再生人族群允许女子结两次婚:宗教上的首次婚和事实上的再次婚。前者举行宗教婚礼,“新郎”不一定与新娘共同生活,有时是仪式结束后不相往来的陌生人;有时是一个婆罗门祭司,向众多女子缔结首次婚”只是其例常“工作之一。有的首次矫甚至不必有“新郎”出席,是将女子嫁给“神祇”或水果等物件。再次婚才是真实的婚姻,亦为合法婚姻,只是宗教上不光彩,不举行仪式,婚礼花费也少。其二,在极少数情况下,宗教法允许离婚和再婚。例如发现之前的婚姻为逆婚时,女子可主张婚姻无效,另行婚嫁。其三,因配偶死亡而再皤的情况,印度教法对于舞夫没有任何限制;只禁止再生人寡妇再婚,但实践中有许多寡妇再婚另嫁。所有事实再婚均不具神圣性,易言之,也不再受宗教戒律的约束。(14)参见法路易杜蒙: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王志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9-201页、第206-207页;同前注(5),GooroodassBanerjee45,第76-77页。这些婚姻制度的变通方式,一面使宗教戒律可自圆其说,保持权威外观;一面可回应现实,满足人们的生活密求.从而缓解了宗教理想与世俗实践之间的张力。(二)传统印度家庭财产法6 .联合家庭印度联合家庭具有世界各文明传统大家庭的共性,又有其他特性。它是基于出生、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色宾陀关系联结而成的社会基本单元。虽然某些母系族群也有联合家庭,但典型的印度联合家庭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联合家庭的家长或首领称作“卡尔塔”(karta),由在世的辈份最高且L般也是最年长的男子担任。卡尔塔是联合家庭的代表,负责家庭内部事务决策和对外事务交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安排子女婚事,决定收养或送养子嗣等;但他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没有生杀予夺之权。印度联合家庭迥异于世界其他大家庭/家族的重大特性在于:其寿命有法定限制,只限于四代以内男性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组合;当第五代男丁出生时,该联合家庭即应当析产解体。印度联合家庭体现为人、财产或关系的联合。人的联合。联合家庭成员包括来自同一祖先的男性直系血亲及其妻、子(含养子)、未婚女儿和回娘家寡居的女儿,以及男子的私生子和女奴等。成员可分为两类:家产共有人(CoParCener)和受扶养人。前者是有权要求联合家庭析产的人,主要指与家产共有财产最后持有人血缘关系在四代以内、合法出生或收养、身心健康的男性直系血亲,以及无子情况下受封立陋的女儿。后者指家产共有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联合。联合家庭财产包括三部分:一为扶养家产,是联合家产的持续消耗部分,用于全体家庭成员的生活日用消费以及教育、医疗、结婚和葬礼等支出。二为不可分割的家产,如田赋征收权力和世袭职务等,一般由长子持有。三为家产共有财产,是家产持存和增值的主体,乃联合家庭财产最为重要的部分,包括祖产、家产共有人共同所得财产及其孳息、家产共有人在联合家庭资助下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自愿投入联合家产的部分。此外,各成员一般拥有部分个人独立财产,个人对此具有完全所有权。关系的联合。联合家庭的关系展现为一组以色宾陀为基砒的血亲、姻亲关系。关系是法定的,个人不能任意自行脱离;外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加入。色宾陀是印度家户法的一个独特概念,“色宾陀关系止于第七代那个人"(17)同前注(3),摩奴法论,5:60o0密塔娑罗将色宾陀理解为分享同一身体因子的一群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的人。达耶跋仰将其解释为有某种资格献宾陀(祭团)的人:一个男子为其父族和母族三代(含本数)以内的男性先祖奉献完整的宾陀,他死后也将接受三代(含本数)以内子孙的宾陀供奉;此人就祓称作他本人以外上下六代的色宾陀。(18)参见同前注(15),LUdORoCher编辑和翻译书,笫26-27页。除色宾陀以外,联合家庭关系还包括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男子之间的平辈旁系血亲,以及女子之间的姻亲和血亲关系等。人、财产和关系的三种联合并非所有联合家庭的要件,最为关键的可能是关系的联合。7 .家产共有在印度联合家庭财产制度中,家产共有是核心。家产共有是由家产共有人对家产共有财产进行共同占有、使用和经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特殊流转一析产/继承一的家庭财产制度。当家产共有人全部死亡或发生析产时,一组家产共有关系便终止,该联合家庭同时解体。家产共有是基于法定,不能通过约定形成。圣传经似乎并未明确界定家产共有的概念,家产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与一般继承混为一谈。评注则对家产共有概念进行了阐释。密塔娑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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