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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共富工坊”扶持政策意见.docx

    • 资源ID:567868       资源大小:16.0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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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共富工坊”扶持政策意见.docx

    2023年“共富工坊”扶持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聚焦农民增收、集体增富、企业增效,有力推动我县“共富工坊”扩面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第一条扶持范围。全县从事“共富工坊”的农户、低收入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经营主体。第二条工坊建设。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盘活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宅基地、房屋创办“共富工坊”。对符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扶持范围的,优先予以项目立项。补助标准及项目管理依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农(2022)11号)执行。第三条就业补助。鼓励低收入农户到“共富工坊”就业,对低收入农户从业者按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0%比例给予就业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年。低收入农户在工坊实现就业后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第四条岗位补助。对吸纳5人以上(含5人)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总额的20%比例给予岗位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共富工坊”的,可以提高到4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6万元/年。第五条场地租赁补助。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租赁闲置民房、闲置厂房、村集体办公楼的,租赁面积在K)O平方米以上,用于生产经营,场地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按年场地租赁费的20%进行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年。第六条设备购置补助。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购置新加工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二手设备不纳入此范围。第七条技能培训。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三天以上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或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农民能力更新专班专项免费培训。第八条保险补助。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为共富工坊就业人员投保“团队意外伤害险”,凭参保单及缴费发票,按年保费不超过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九条星级奖励。“共富工坊”实行星级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年度内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三星级“共富工坊”的奖励1万元,其中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共富工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如工坊是村企共建的,奖金按投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第十条金融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共富工坊贷”,对支持“共富工坊”建设的企业和“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在金融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十一条咨询服务。鼓励法官、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结对共富工坊,免费帮助调解纠纷,提供财务管理指导、法律法规咨询、税务政策解答等服务。第十二条评优评先。对“共富工坊”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村组织和经营主体进行授牌表彰,由县委县政府予以正向激励。对运营良好、成效明显的“共富工坊”所在村党组织在评优评先、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上,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第十三条实行举证管理。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要求提供举证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在工坊所在地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会审后,提交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研究。第十四条严格监督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和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五条各级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如该工坊申报类项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可参照执行。原县“共富工坊”项目管理及奖补办法文件制定的奖补办法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申报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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