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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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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三、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九、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9、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1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l,2,3,4,5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44、认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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