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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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确保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学院正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第四条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联合建房的情况(含新购建的房屋住址、资金来源、装修情况等);(三)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支出等);(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五)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但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六)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购置重大设备的情况(含购车型号、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九)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和租赁国有和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填写山西职工医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第六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请示的报告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同时抄报纪委监察室备案。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处理。群众对报告人报告的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情况的,交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纪委监察室主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记入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