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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3课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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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3课合同法.ppt

    第第1113课课 合同法合同法学习要点学习要点一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三方面)(三方面)合同法笫合同法笫3条规定: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的方式。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务。”具体包括: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征用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三、熟悉合同的分类三、熟悉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合同四、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上具有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决定性意义。五、要约的概念五、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4条规定:条规定:“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六、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得上要约。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不能称得上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人。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七、要约的生效七、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告成立。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6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八、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八、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该要约发生效力。效力。九、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九、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7条规定:条规定:“要要约可以约可以撤回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约的行为。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要约可以撤销撤销。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同作了准备工作。十、要约的失效十、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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