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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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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docx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社会社会救助的一种类型,完善救助基金制度对于十九大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我省在2017年11月1日也正式开始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但是,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本文是关于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认真分析了江苏省相对完善的救助基金制度以及我省复制江苏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结合我省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宏观层面寻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提出新想法,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救助基金;一、绪论(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相应的增长,在机动车给人们生活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由于机动车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事故后,如果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为了更好的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我省的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救助基金的研究与探讨应当成为我们重视的课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口。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做了原则性规定。2010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56号令)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从一方面体现出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从另一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即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凸显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人权方面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2017年10月23日,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3,并在2017年11月1日开始在我省正式实施。但是,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以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没有立即展开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并没有实质性的推进。加之救助基金制度主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众范围小,几乎不为人所知,在全国范围内的专家学者对于此项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学术论文和期刊中4o本文是关于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进行探索,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的深层次分析研究,结合我省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宏观层面寻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提出新想法,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保障,期望有助于完善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真正发挥该制度在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为下一步更好我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论文的研究内容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论文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理论,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打下理论基础;首先从救助基金的概念及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救助基金制度的基本涵义及本质,其次介绍了救助基金的法律定位以及与交强险的关系,最后介绍了救助基金请求行使权的条件,并比较考察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日本、我国台湾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救助基金方面的先进制度和模式以及我国救助基金的现状,为完善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是对救助基金运行的初步实践及价值体现,对实施较好的江苏省进行实证分析,了解学习江苏省的管理经验以及对我省救助基金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省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政策保障、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救助补偿力度有限、基金宣传不到位、追偿权实现缺乏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我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所做的思考,包括加快政府社会管理规划体制创新,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简化基金申请程序,从政府财政支出增加救助基金的补偿限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方面运用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对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立提出相应的思考,以期构建合理有效、公平公正、规范运行的救助基金管理体系。(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即文献综述利用互联网、CNKI等数据库图书等手段,查找有关公共管理和救助基金的学术论文、期刊著作和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并按照相关计划进行整理分析并归类,为下一步论文写作做好准备。二、比较分析法。对比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救助基金制度,学习了其中相关的成熟理论和成功运作经验,从中提炼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对策,有效的构建符合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三、实证分析法。本文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采取的紫金模式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我省学习江苏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提供参照。四、跨学科结合研究。运用公共管理学、经济学、保险学、政治学、哲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公共管理、救助基金制度的相互关系,使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研究更加直观和全面。(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本文将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研究与公共管理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从政府的层面探索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的意义,并深入到了工作实践运用层面。第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救助基金制度本身,从救助基金的设立、追偿、监管等方面进行浅薄的研究。实际工作中,笔者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落地实施比较关注,本文对江苏省的先进救助基金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够学习江苏省的救助基金制度,解决好我省救助基金普及程度问题,救助基金落地难问题,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等。第三、运用公共管理学、哲学、经济学、保险学、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结合的方法,探索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制定救助基金制度,使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研究更加直观和全面。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我省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刚实施不到半年,救助基金制度在全省还没有实质性的推广,因此实证数据有所欠缺,加上本人学识有限,论文的理论水平不高。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理论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及基本概况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涵义及本质在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化会专项基金。”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逃逸三种情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抢救费用、全部丧葬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遭受损害在不能通过事故责任人和交强险制度获得应有的赔偿的情形下,通过救助基金,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或适当补偿,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国家性公益基金,对抢救伤员性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属于社会救助的类型之一,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当公民在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时,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相应标准和法定程序向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帮助,以使他们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它的本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选择以下的三种情形:一是没有参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受伤的抢救费用,三是对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可以进行先行垫付。其二,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限定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受害当事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先行垫付,这也符合社会救助中“为被救助者提供的是合乎人道的生活保障条件或者是与其特殊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帮助,以使其有能力自助”这一标准。所以,救助基金从本质上是根据法律或相应的政策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活动6。2、道路交通*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定位救助基金的顺利实施,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障,2010年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是指“救助基金”在法律上具有何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现在,各国都赋予了救助基金相应的法人地位,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7,法人模式包括公法人与私法人。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除了要考虑立法政策和法律制度构成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救助基金的宗旨。“救助基金”法律地位采取法人模式的原因,是救助基金的宗旨及其实现的资金与制度保障导致的。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确认肇事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可补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宗旨也要求救助基金要具有法人地位:可以提高救助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便于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依照民事程序处理纠纷;便于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不同于由国家财政资金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而是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其所承担的义务并不是公法关系,是与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义务是相一致的,其本质上为私法权利义务关系7。所以,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对事故受害人的帮助,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采取绝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以驾驶人无过失为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做了确切的定义: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8。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一是可以通过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二是通过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来赔付受害人;三是受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交强险进行赔付的,可以通过救助基金来进行补偿;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不能通过是事故责任人和交强险制度获得赔偿的情形下,通过该基金,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或适当补偿,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交强险一方面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另一方面,确定了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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