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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证明管理制定工作方案2.docx

    • 资源ID:488142       资源大小:17.1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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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证明管理制定工作方案2.docx

    出生证明管理制定工作方案2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1 .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2 .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3 .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4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1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2 .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3 .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4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二)强化沟通交流。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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