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方案.docx
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城乡低 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 作用,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 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镇实际 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 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 相关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 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 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2023年5月30日前,完 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二、工作安排(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 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 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 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 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 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二)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 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 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 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 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 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 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 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 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 入。(S)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知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 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 按当地1. 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 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 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 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 病患者是医保和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安置地相 应最低生活保障。(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实 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 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 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 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 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 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 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 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 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户通过产业帮 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 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的意见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 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 金。(五)继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在严格落实 4380元/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继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 收入水平,按照6120元/年的补助标准,做好差额补助发放 工作。全年每人补助金额为1740元,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 次补发,其中,上半年补发870元,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 下半年补发870元,在12月底前补发完毕。(六)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 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21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 准继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 6倍执行,即1080元/月;二 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 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 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 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 执行;三是认真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 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七)加强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社会 救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城市低 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遵循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 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三、工作步骤为确保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如期完成,各村 要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要统一 思想,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核查方案,开展年 度核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年度 核查工作舆论氛围。(二)入户核查阶段(3月日至4月25日)。由包 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牵头,组织部门包村干部(至少有1名在 编在岗干部参加),在村(居)干部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 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 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 别,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分类施保和农村低保家庭 中被列入扶贫开发对象的统计工作。(三)审核审批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镇人 民政府要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开展审核审批工作。镇人 民政府要加大审核过程中的抽查力度,确保镇级抽查面不少 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个被抽查村(居)不少于30户。 在镇级抽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召开审核会议 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后,上报县民政局。(四)信息录入阶段(5月日至5月25日)。此次 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各村在镇人民政府的安排指导下入 户核查、审核审批结束后,要将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 据全部录入省级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系统,做 到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今后,镇社会事务办要根 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变动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录 入省级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工作。(五)兑现保障资金阶段(5月26日至5月30日)。 审核审批工作及信息录入结束后,镇社会事务办要及时核对 低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发放清册,确保 于5月3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城市低保金、农村低 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四、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 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 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 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 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 民,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 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 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 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 险。(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 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镇级 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 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 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应优化低 保审核确认程序,可简化民主评议方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 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 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相符;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抽查 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进行重点检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 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 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二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按照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暂行)有关规定,一要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农 村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 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 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 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 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 纳入农村低保的其他残疾人按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 金(但其他残疾人年龄在60岁以上,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要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 对纳入城市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 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 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 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 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 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 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 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 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 发放不累加。三是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新版低保信息 系统和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通过手机终 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 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 下融合,全面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 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 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 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四是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 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 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 时,可以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 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 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 效救助。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发生地首问责任制度,急难事件 发生地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当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对 接急难对象户籍地民政部门,确保发生地与户籍地对急难对 象的救助无缝衔接,全面消除救助盲区。五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 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 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愿 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 照料护理责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访视制度, 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严格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