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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249605       资源大小:15.9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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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依托“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活动中存在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行为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综合12个月内企业不良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第五条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冀建执法20201号)要求,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依据相应信息有效期规定进行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要求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信息有效期自文书出具日期开始时效1年(12个月)。存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X冀建法改20211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除按有关规定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外,还需按要求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依据相应信息有效期规定进行评价。第六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三类,信用评价结果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A类即企业1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对A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B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状况一般。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C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不良。对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七条鼓励产生不良行为信息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行政处罚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冀建执法20201号)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1)12号)相应要求进行。对于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企业已依法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且信息公示期限超过3个月,无新增不良行为信息的,可以向原信息记录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后,不良行为信息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门户网站查询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门户网站查询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按“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工程监理企业对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相关部门核实后成立的,予以修正。工程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后成立的,予以修正。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人员在实施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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