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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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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制度,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乡(镇、街道)、部门外地干部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和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轨管理、租售并举、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第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卫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工作。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民政、国土、监察、公安、住建、规划、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七条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来源渠道的资金,整合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总收入按3%比例计提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社会捐赠和融资贷款等其它资金。保障房资金必须存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后期维修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保障对象与保障方式第十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红旗办事处城中、城南、城北、西北、西南、东郊、蔬菜、庆云共8个社区全部及石关、路塘共2个社区部分(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顺德办事处金鱼、新庄、龙昌、余石、白石共5个社区全部,慕俄格古城办事处北郊、南郊、关井、云龙、陡坡、红星(滑石组、红河组)、凉井(三组、四组)共7个社区,东关乡田坪、朝中、七家田、大寨共4个社区,以上辖区范围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外地干部、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满足园区符合保障条件需求后,所剩房源,纳入所属乡(镇)街道办政府房源统筹管理使用;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卫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满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所剩房源,纳入所属乡(镇)街道办政府房源统筹管理使用。第十一条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和租赁补贴。(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配租、配售的方式进行保障,可根据保障住房房源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适时调整配租、配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申请资金,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二)各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开经区公共租赁住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卫生公共租赁住房只实行配租。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教育、卫计和经济开经区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分配方案及分配人员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共同生活一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符合的条件:(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为本县红旗办事处城中、城南、城北、西北、西南、东郊、蔬菜、庆云共8个社区全部及石关、路塘共2个社区部分(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顺德办事处金鱼、新庄、龙昌、余石、白石共5个社区全部,慕俄格古城办事处北郊、南郊、关井、云龙、陡坡、红星(滑石组、红河组)、凉井(三组、四组)共7个社区,东关乡田坪、朝中、七家田、大寨共4个社区,以上辖区范围内居民或取得本县红旗办事处、顺德办事处、慕俄格古城办事处、东关乡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含)以上或持本县税务部门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困难;3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4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1 .居住在本乡镇辖区范围以外的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2 .居住在本乡镇辖区范围以内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3 .具有本乡镇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4 .新就业无房职工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L居住在经济开发区所在的乡(镇)行政辖区外的经济开发区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5 .该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乡(镇)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企业人员。6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卫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居住在该学校或该卫生院所在乡镇行政辖区外的教职工或医护人员(财政供养人员);2 .居住在该学校或该卫生院所在乡镇行政辖区内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教职工或医护人员(财政供养人员)。3 .新就业无房职工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新参加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且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的国家干部,且在工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只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属县直部门或红旗街道办事处、顺德街道办事处、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东关乡范围内的,可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属乡镇、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学校的,可租住乡镇、园区、卫生、教师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家庭住址在务工所在地辖区以外,来本地务工的临时招聘人员或企业从业人员,且在务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无住房。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需取得本县红旗街道办事处、顺德街道办事处、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东关乡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含)以上或持本县税务部门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只能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经济开发区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租住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县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内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租住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所需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表;3 .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查验原件);4 .收入证明。已婚的提供双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5 .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住房状况证明;6 .民政局出具的家庭认定收入表;7 .夫妻双方如有一方是县外户籍的,需提供外县户籍一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8 .租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取得本县红旗街道办事处、顺德街道办事处、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东关乡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含)以上或持本县税务部门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9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录用或聘用文件和城区无住房的证明材料。(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所需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表;3 .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录用或聘用文件(需查验原件);4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证明。乡镇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提供。(三)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表;3 .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录用或聘用文件(需查验原件);4 .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5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证明。乡镇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提供。(四)教师、卫生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 .申请书;2 .申报表;3 .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录用或聘用文件(需查验原件);4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证明。乡镇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教师、卫生公共租赁住房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提供。第十六条申请及办理程序对于申请租住、购买或租赁补贴发放的住房保障对象,属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属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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