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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915717       资源大小:13.77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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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四条*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等因素,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将辖区划分网格单元,科学设定网格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第五条*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一址一照一证的布局原则。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街道(乡镇)为基础结合辖区市场实际,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合理设定网格单元指导数,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动态划分为禁入、饱和以及发展三种网格状态。禁入区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饱和区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饱和区网格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发展区,实行发展区的办证策略;网格处于发展状态按照可办证数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可办数量使用完毕后视同饱和状态,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新增零售点在网格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二)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满足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本辖区许可证总量2%的设置标准。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满足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本辖区许可证总量1%的设置标准。实际零售业态以实地核查现场经营模式和经营形态为准,无法直观判断业态类型的一律视为其他类业态。第三章特殊区域及情形第八条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网格单元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容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可应急增设零售点,定点投放给对应的新增区域,新增零售点指导数量实行定向分配,不应用于整个网格单元。在次年动态变更时,要对该网格单元容量重新测算。第九条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50个门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市场沿街门店朝向场所内部经营或同时朝向内外经营的,依据本项执行。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区域的零售点的新增和延续,执行以下标准:(一)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30米内属禁入区,不予新增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二)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至200米内,不予新增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适当延续。第十一条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内部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和网格单元容量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第十二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和网格单元容量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新增零售点:(一)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二)租用外资经营场所的内资市场主体,不具备独立内资主体、独立经营场所、内资主体独立经营、资金独立核算的。(三)地面一层商业门面以外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地下商业街、交通枢纽内零售点不受本项限制)。(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雪茄烟专业店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限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第十五条雪茄烟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第五章照顾政策及放宽条件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不得叠加使用:(一)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间距、容量限制。(二)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年满70周岁,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间距、容量限制。(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申请变更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变更至高等院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特殊区域。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六个月内提出歇业申请,并在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不受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在高等院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特殊区域重新申领。(四)70周岁以下持有效证明的军警烈属、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五级以上残疾军人,经营形式为个体(个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放宽条件仅可享受一次。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六)独立的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娱乐服务类场所(以主体资格申请的)、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间距、业态比例等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七)地方政府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面对消费者全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具备对外正常经营的基本设施与条件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实地核查时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进出不受限),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门岗、仓库以及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非经营用途场所等。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第二H一条(园)门、侧门、第二十二条偶、子女。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等。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本规定所称“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当日”若因停电、断网、系统登录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天17时30分前无法完成相关业务办理的,应在不可抗力解除的第一个工作日优先处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中关于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的距离限制等内容以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相关要求为准,如有调整将进行公示,不再重新修订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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