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模版.docx
法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模版甲方(用工单位):乙方(派遣单位):鉴于:乙方系依法设立且持续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定资质;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补充部分岗位人力资源,委托乙方招募并派遣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劳动者;双方均充分知悉并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派遣岗位、人数与要求1.1 甲方委托乙方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任职资格要求、所需人数等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派遣岗位说明书。1.2 甲方承诺并保证:(八)本合同项下所有派遣岗位均严格限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范围内;(b)甲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10%);(C)若甲方拟新增派遣岗位或调整派遣人数,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第二条派遣期限2.1 本合同项下派遣服务的初始期限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2.2 派遣期限届满,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应于派遣期限届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派遣协议或就特定劳动者签订新的派遣协议。2.3 针对具体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派遣期限,以乙方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派遣期限为准,但该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及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第三条劳动者的招聘、录用与劳动合同3.1 招聘与筛选:(八)乙方应根据附件一派遣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负责劳动者的招募、初步筛选工作。(b)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考核,并在收到候选人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乙方。3.2 录用与签约:(八)对于经甲方考核合格的候选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与该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应符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建立劳动关系。(b)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甲方委托乙方派遣的岗位,工作地点在甲方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缴纳,派遣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条款。(C)乙方应在劳动者正式派遣至甲方上岗前,将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副本一份交付甲方备案。3.3 信息告知:乙方在将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其与甲方之间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条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4.1 劳动报酬:(八)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支付日期不得晚于次月日(例如:次月10日)。(b)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工资标准,由双方在附件二劳务派遣服务费明细表中约定。该标准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即不得低于甲方相同或相近岗位直接雇佣员工的工资水平,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派遣岗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期最低工资标准。(c)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承担费用。甲方应于每月_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此类费用明细及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随同工资一并支付给劳动者。4.2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八)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在劳动关系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有要求)。(b)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比例,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缴费义务。(c)乙方应于每月_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凭证复印件。4.3 服务费构成与支付:(八)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二劳务派遣服务费明细表):(i)劳动者工资成本:即乙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月基本工资总额。(ii)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成本:即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的总额。(iii)派遣管理服务费:乙方因提供招聘、管理、劳动关系处理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每人每月固定金额计算。(b)支付方式与时间:(i)甲方应于每月日(例如:每月5日)前,根据乙方上月实际派遣在岗且符合结算条件的人数及附件二的标准,核算出应付服务费总额。(ii)甲方应于每月日(例如:每月10日)前,将审核无误的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O(C)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要求的正规发票。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用工管理权:(八)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的工作安排、指挥、监督、考核、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b)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在符合附件一派遣岗位说明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或岗位(但不得跨大类变更)。5.2 提供劳动条件与保护:(八)甲方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b)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时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5.3 承担特定风险与责任:(八)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应待遇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乙方)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b)因甲方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管理指挥不当等原因造成被派遣劳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工伤保险赔付外,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4 劳动者退回:(八)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b)甲方退回劳动者时,应提前日(建议:5-10日)向乙方发出加盖公章的退回通知书,并清晰、具体地说明退回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违纪记录、绩效考核结果、医疗期证明、客观情况变化证明等)。(C)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5.5 信息沟通与反馈: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被派遣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奖惩信息、重大事件(如工伤、严重违纪、离职意向等),并定期(如每季度)与乙方就派遣服务情况进行沟通。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劳动关系管理:(八)乙方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b)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保管、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员申报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6.2 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八)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b)乙方应依法及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漏缴、少缴。(C)乙方应于每月工资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公积金缴纳后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和缴纳凭证复印件。6.3 争议处理:(八)乙方负责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引发的劳动争议。(b)若因乙方的过错(如未依法签订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导致劳动者与甲方或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4 监督权与建议权:(八)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有权进入甲方工作场所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应遵守甲方合理的现场管理规定)。(b)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或甲方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代表劳动者向甲方提出交涉并要求其纠正。若甲方拒不纠正,乙方可依法召回劳动者并通知甲方,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5 人员补充:如因劳动者被退回、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派遣岗位出现空缺,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例如:15个工作日内)补充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第七条服务费用结算与支付7.1费用确认:每月服务费结算依据为甲方上月实际接收乙方派遣且符合结算条件的劳动者人数(以双方确认的月度派遣人员考勤及费用确认单为准)。7.2支付流程:(八)乙方于每月日前(例如: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月度服务费结算清单及月度派遣人员考勤及费用确认单。(b)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单据后一个工作日内(例如: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C)甲方应于每月日前(例如:每月10日前)将确认无误的服务费总额(按附件二标准计算)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7.3逾期支付责任: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派遣服务并依法追索欠款及违约金,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8.1 允许退回的情形(需符合法定条件):过失性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甲方可立即退回,乙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b)非过失性退回(需提前通知):(i)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ii)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甲方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依据本项退回,应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通知乙方及劳动者。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C)派遣期满或合同终止:派遣期限届满,或甲方与乙方的本合同终止/解除,甲方可将劳动者退回乙方。乙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费用由甲方承担。8.2 禁止退回的情形:(八)被派遣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b)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退回的情形。8.3 退回后的处理:(八)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回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审核退回的合法性。(b)对于合法退回的劳动者,乙方应依法及时处理劳动关系(续签、调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C)在退回处理期间(自劳动者被退回乙方之日起至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