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docx
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加强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激发在校大学生参军热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服兵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征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是高校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定职责,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条学校征兵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武装部、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处、团委、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征兵工作站设在学工部,站长由学工部部长担任。第五条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学校征兵工作任务。征兵工作站负责落实征兵工作有关具体事务。第六条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应成立以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征兵工作,确保征兵任务落实到位。第七条征兵任务的下达。由党委武装部根据省军区、省教育厅当年的征兵命令及各学院在校适龄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经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各学院。第三章任务管理第八条学工部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接受指导与培训;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任务下达、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负责“两站两服务”征兵工作平台建设,向学生提供入伍政策咨询、体检政审服务及退役复学学生管理等;负责入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费补偿代偿及有关奖励补助等审核审批工作,制定激励大学生入伍的有关奖励及补助政策;负责落实退役复学本科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负责在学校网站开辟征兵宣传专栏,利用校园网、公众号、校园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栏以及校园广告牌等公共平台资源,常态化开展征兵宣传,挖掘优秀在役与退役大学生先进典型等,营造入伍光荣的良好氛围。第九条安全管理处负责入伍学生的户口迁移;协助负责军事理论与实践课教育教学等工作。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本科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复(入)学、专业调整及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的学分认定等;负责制定并落实应届本科毕业生春季应征入伍学业完成计划与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在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负责入伍新生入学资格的保留与审定,并报教务处、武装部备案;负责入伍应届毕业生的派遣和离校工作;负责在毕业生“双选会”“就业招聘会”中,设立征兵宣传和应征入伍报名台。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学生入伍后国家资助资金等的审核与发放;负责大学生退役复学后的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等审核及发放工作。第十三条总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宿、退役复学后住宿安排以及征兵期间为应征入伍大学生提供食宿等安排。第十四条校团委负责加强大学生军事社团管理,强化征兵工作的宣传和服务意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军事文化活动,在校园营造携笔从戎、立志报国的良好氛围。第十五条档案馆负责为入伍大学生政审期间调阅档案;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档案转接手续。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大学生征兵任务的落实,并将退役复学大学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予以重点培养,承认学生在入伍期间党组织的培养经历;要将征兵工作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做好思想教育与宣传动员;要做好在役大学生士兵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配合武装部做好入伍大学生的体检与联合政审等工作,做好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学业指导及生活帮扶等。第四章优待与安置第十七条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实行补偿、减免及代偿助学贷款。第十八条被批准从我校入伍的大学生,除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对假期返校应征参加征兵体检、政审的大学生,由学校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补助。第十九条从我校入伍(含从学校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引导其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人意愿,60天内将其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征集地公安部门恢复户籍,并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第二十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服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章复学与升学第二十一条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为优秀等级(或100分)。第二十二条在部队参战、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复学大学生,复学当年享受校特等奖学金,荣立三等功的享受校一等奖学金,获优秀士兵称号的享受校二等奖学金,其他退役复学大学生享受校三等奖学金,奖励指标与经费依据当年退役复学大学生数量予以统筹单列。综合测评时,退役复学大学生当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测评项认定为满分。第二十三条在校大学生入伍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需按规定办理重新入学或复学手续。因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自负。在校大学生由于应征入伍无法返校参加重修或者补考,学校或学院应根据征兵工作特殊性,于学生入伍前或退役复学后统筹安排补考时间与科目,成绩由学院核准报教务处认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应届本科毕业生入伍。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应征入伍而无法返校参加重修或者补考的,学校或学院应根据征兵工作特殊性,于学生入伍前统筹安排补考时间与科目,成绩由学院核准报教务处认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春季应征入伍的,应提前进行学业规划,并于第七学期向学院提出提前开展毕业答辩申请,学校应开通绿色通道。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环节,可将学生在部队服兵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予以认定毕业实习学分;学生所在学院要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于3月上旬前参加答辩(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全国征兵时间确定),合格的于当年7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如遇已修课程名称和学分调整,退役复学后,学院应依据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认定课程和学分。第二十六条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学校应予以住宿费和学杂费减免,并可以个人向学院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可在学校弹性学习年限范围内给予妥善安排,特殊情况可报学校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政策,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伍当年复学,准予复学原专业。学校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除有限制不能转的专业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允许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入伍的本科生,退役后有意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按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九条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大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被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校纪校规处理。第三十条在新兵复查期间(新兵入伍45天内)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由武装部负责提请学校研究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将征兵工作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督查与考核,其工作纳入二级学院、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度评选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若干。在寒暑假期间,可按不高于10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的标准,给学校征兵工作人员(含参与征兵工作的辅导员)发放工作补助,经费从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支出。第七章经费与保障第三十二条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单列征兵经费预算,确保征兵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兵行千万里,教育不断线”的工作机制。学校做好征兵工作”两站两服务”平台建设,各学院做好本院在役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沟通,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院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批准入伍的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4 .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5 .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6 .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7 .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8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