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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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委员的产生第五章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章会议规则及议程第七章会议材料要求第八章审议内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第二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是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三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宗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工作经费纳入高新区管委会公共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二)市规委会高新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高新区管委会联系自然资源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27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财务资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代建中心、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三)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交通规划、给排水、法律、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一定代表性的专门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优先聘任。(四)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设2-3名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由高新区管委会聘用2名专职工作人员。(五)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25万元作为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及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可用于解决专家咨询、评审及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委员外出培训学习等费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辖区内的工业园区或纳入工业控制线范围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科研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重点地段工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具体包括:1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科研用地(1)用地性质调整工业、仓储和新型产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且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超出规定标准的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新型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科研用地: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准入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之间相互调整,或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2)规划指标调整工业、仓储用地:在满足设施承载力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用地能容纳相应调整变化,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调整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3)其他工业区内因工业项目(包括工业、仓储、新型产业、科研)用地调整,在道路红线宽度不减少,道路走向不变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对城市支路进行调整;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红线、蓝线、绿线、黄线控制范围微调(总量不减少)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2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1)用地性质调整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半径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的位置调整(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2)开发强度调整公益性用地容积率调整,且调整后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计算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3)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红线、蓝线、绿线、黄线控制范围微调(总量不减少)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1)技术性纠错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对控规成果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无针对性说明而与技术规范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2)依行政许可技术修正在符合片区规划定位的前提下,根据控规批复之前核发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信息,进行控规成果修正。(3)公益性用地技术修正因政府的公共服务相关政策需要在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而导致用地控制指标相应增加;在符合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增加用地规模,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等用地控制指标,调整所兼容的公益性用地性质和各功能比例,以及局部优化公益性用地边界。(4)其他情形技术修正在不影响道路结构且满足城市道路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街坊内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走向和增加城市支路宽度;在满足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市政道路竖向(局部)和市政管线的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进行微调的;在符合控规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正向深化地块控制要求,或对地块进行合并、拆分,且不涉及地块总体控制指标调整;在符合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绿地与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范围的划定进行调整。4 .重点地段工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审议位于高新区重点地段(包括:大燕河、广清大道、凤翔路、清晖路、环城东路)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对经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审议通过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时,满足规划条件、风貌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建筑布局、建筑色彩、立面风格、建筑材质等局部调整而未影响原审议通过方案的整体风貌格局的,无需上报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审议。(二)高新区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一)负责起草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各项规定和议事规则等;(二)负责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主任委员签署、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提交以及会议档案整理等;(三)负责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的业务联系;(四)负责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五)对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如委员变更、出勤参会情况和培训学习(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等;(六)市规委会高新分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委员的产生第八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的委员由高新区管委会聘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规委会高新分会聘任。第九条政府委员的产生政府委员由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并及时更新委员名单。第十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要求(一)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二)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三)熟悉清远情况,热爱、关心、支持本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事业;(四)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五)承认和遵守规委分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规委分会各项会议。第十一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产生(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二)专家和公众委员推选和确认程序1 .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2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也可由上届规委分会二名及以上委员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3 .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规委会高新分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4 .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高新区管委会,经高新区管委会遴选后,由高新区管委会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区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布;5 .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在本届初次会议上宣布委员名单,并由主任委员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向各委员颁发聘书。第十二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可以提出辞呈,经市规委会高新分会主任委员批准辞职;或由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办公室呈交有关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经市规委会高新分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取消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委员如有不服,可于15日内向市规委会高新分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第十三条市规委会高新分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规委分会委员的换届工作按实际情况开展。第五章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权利(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三)换届时的推荐权;(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五条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第十六条社会责任(一)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第十七条专业责任(一)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二)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做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三)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十八条自我监督责任(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专业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二)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四)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五)在其他专业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