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docx
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案例一:水泥购销案一一要约与承诺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J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问:(1)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2) 1999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3) 19999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三:羊毛购销案一一承诺期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第一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一纺厂正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H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H公司的。而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一纺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一纺厂的电报。一纺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H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案例四:双方约定公证生效案一一附条件合同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问:(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案例五: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钢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账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陈某私立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货款并未交给公司,陈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实业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4)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六:卫某盗用单位介绍信案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石蜡厂为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总价款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回信。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过这个合同。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事。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填写:“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接洽J富丽商行看了这封介绍信,就草率与卫某签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走。寻找货源,以求从中捞到好处。但石蜡厂并不知此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富丽商行认为合同依法生效,石蜡厂则否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之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J案例七:柳某代购良马案H省某县畜牧场准备去新疆购买伊犁良马。附近农民柳某得知消息后,主动到畜牧场,找到场长周某,说自己在新疆有亲戚,可以通过“关系户”买到好马。周某正因为新疆无熟人不好办事,而耽心买不到良马,听到柳某的话自然十分高兴。于是当即请柳某去新疆伊犁为本单位买两匹马,并交给柳某现金100O元作差旅费。周场长还为柳某写了介绍信,证明柳是畜牧场的代理人,代理权为购买两匹伊犁良马,但并没有写明代理权的有效期限。柳某到达新疆伊犁后,住在其亲戚家,四处奔波也买不到畜牧场所要求的良马,时日一再耽搁,在此期间周某打电话给柳某说,如果良马买不到,就不用买了;同时说,柳的代理权已被终止。此后,柳某偶然问遛到一个畜牧站正准备出售伊犁良马,于是就拿出其介绍信以H省某县畜牧场的名义与该畜牧站订立了购买两匹良马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匹2000元,马由柳某直接运回H省,而价金则于一个月后由H省某畜牧场电汇给新疆的畜牧站。柳某将马运回H省,向周某报告情况后,周十分生气,表示其已终止柳某的代理权,柳某却仍然买了马,畜牧场不再接受该马,也不付价金。一切由柳自己处理。数月后新疆伊犁某畜牧站仍未收到这两匹马的价款,即派人前往H省索取。畜牧场以己经解除了柳某的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为此,新疆伊犁某畜牧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例八:养鸡专业户抵押借款案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九:利康、宝丽共同保证案林某欲从某财务公司借款20万,请利康酒店、宝丽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宝丽商行负责人均声称:“愿为林某借款提供担保J并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宝丽商行一直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遂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并支付利息。利康酒店认为,财务公司应先找林某要求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由宝丽商行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利康酒店曾与宝丽商行内部约定各承担50%的担任责任。问:(1)本案中利康酒店、宝丽商行的保证行为属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2)财务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3)若设宝丽商行确实无力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土产公司案某年9月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0104m,每米价0.81元,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邻县的某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于同年12月31日运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案例十一:羊毛衫厂迟延交货案某市百货公司与某羊毛衫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书明确规定:由羊毛衫厂供给百货公司230件纯羊毛衫,单价为85元,总价款为1955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1日之前,如果羊毛衫厂未在10月1日前交货,百货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羊毛衫厂由于自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