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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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附件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24年9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2024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对病残津贴经办工作进行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病残津贴相关工作,保障国家政策有序落实,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省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规定的经办流程予以细化。(一)病残津贴申领方面。明确申领病残津贴所需的材料、申领主体,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材料。(二)待遇领取地判断方面。根据申领人是否为安徽省户籍参保人员,确定相应的待遇领取地判断规则。(三)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方面。规定市级人社部门初审、线上和线下公示、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等相关流程,同时明确资格审核通过及审核未通过的病残津贴申请处理方式。(四)待遇核定计发和停发方面。规定病残津贴审核通过的人员待遇发放注意事项,明确需要停发待遇时,应提前向待遇发放部门提出暂停申请。(五)复查鉴定方面。明确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六)办理时限方面。参照我省“职工正常退休”、“职工提前退休”两个服务事项设定的“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规定病残津贴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