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指南》.docx
ICS13.040CCSZ01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658202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指南Guidelinesforcarbonemissionassessmentoffixedassetinvestmentproject2025-07-01实施2025-06-27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评价原则及工作程序24.1评价原则24.1.1符合性24.1.2规范性24.1.3科学性24.1.4真实性34.1.5实操性34.2工作程序35评价内容35.1符合性分析35. 2碳排放分析45.2. 1概述45.2.2 核算周期45.2.3 核算边界45.2.4运行边界45.2.5识别排放源45.2.6设定基准年45.2.7选择量化方法55.2.8活动水平数据来源55.2.9确定碳排放因子55.2.10排放量核算65.3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比选65.3.1基本要求65.3.2减排措施可行性65.3.3减排措施比选65.4碳排放绩效水平分析65.4.1基本要求65.4.2碳排放绩效指标核算75.4.3碳排放绩效水平评价105.4.4对碳预算考核的影响评价105.5碳排放管理方案115.5.1管理要求115.5.2监测计划115.5.3台账清单115.5.4管理体系建设要求115.6碳排放评价结论111.1.1 6.1评价结论111.1.2 建议111.1.3 评价报告11附录A(资料性)排放源识别表12附录B(资料性)活动水平数据收集表13附录C(资料性)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来源14附录D(资料性)排放因子选择表15附录E(资料性)常见排放因子16附录F(资料性)排放量核算表18附录G(资料性)节能减碳政策目录19附录H(资料性)碳排放绩效指标核算表20附录I(资料性)碳排放强度参考值21附录J(资料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报告编制大纲22参考文献24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智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北大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城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潺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零碳产业运营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港华(深圳)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碧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北京低碳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华测认证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洋、李嘉齐、梁锐、曹炽洪、卢术越、纪烧炸、吴海广、易国刚、姜洋、陈素平、马鑫龙、王伟、吴属连、闫志伟、卢佳汇、魏美娥、冯斌、胡迅、饶才金、王衣楠、袁媛、周璐、黄侃、薛天、王维春、陈宁宁、吴莎、杨明、姚芷晨、刘昊飞、吴昊宇、潘季荣、倪虹妹、赵建成、蔡建华、余京奇、韩启斌、马巍、唐锦然、马倩、李莲、马荣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的指南,给出了评价结论的依据及评价报告的编制模板。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开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等文件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DB4403/T628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ISO14064-1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gases-Part1:Specificationwithguidanceattheorganizationlevelforquantificationandreportingofgreenhousegasemissionsandremovals)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fixedassetinvestmentproject在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有一个主体功能、有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独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管理的建设单位(活动)。来源:GB/T400582021,3.3,有修改3.2碳排放量carbonemissionamount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1)在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以及因使用外购电力、热力、冷等所导致的碳排放。注1: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1)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以及有组织和无组织的碳排放量。注2: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年CtCOjy)注3: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3. 3碳排放源carbonemissionsource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物理单元和过程。来源:ISO14064-1:2018,3.1.2,有修改3 .4活动水平数据activityIeveIdata导致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来源:GB/T321502015,3.12,有修改4 .5碳排放强度intensityofcarbonemission各类指标的单位碳排放量(3.2),用于衡量各类指标变化同碳排放量变化之间的关系。3.6碳排放绩效carbonemissionefficiency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1)在运行阶段与碳排放量(3.2)、碳排放强度(3.5)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来源:GB/T233312020,3.4.3,有修改3.7基准年baseyear用来将不同时期的碳排放,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注:基准年排放的量化可以基于一个特定时期(例如一年)内的值,也可以基于若干个时期(例如若干个年份)的平均值。来源:ISO14064-1:2018,3.2.10,有修改3.8碳排放管理体系carbonemissionmanagementsystem组织用于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针、碳排放管理目标、碳排放评价指标、措施计划和过程以实现碳排放管理目标和碳排放评价指标的管理体系。来源:GB/T233312020,3.2.2,有修改3.9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碳排放的系数。来源:GB/T321502015,3.13,有修改4评价原则及工作程序4.1评价原则4.1.1符合性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碳排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符合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4.1.2规范性遵循标准化的评价要求开展工作。4.1.3科学性保证核算过程准确、论证逻辑清晰、减排措施切实、评价结论可推敲。4.1.4真实性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碳排放情况进行计算和分析,确保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4. 1.5实操性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碳减排措施,为碳减排工作提供具体依据,不能仅做原则性、方向性描述。4.2工作程序分析判定项目碳排放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的相符性。明确项目核算周期、边界、排放源,选取适宜的量化方法、数据来源、碳排放因子,对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步确定基准年,核算项目碳排放量。论证碳减排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并进行比选,评价项目碳排放绩效,制定合理的碳排放管理要求与监测计划,得出碳排放评价结论。具体流程见图1。图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程序5评价内容5. 1符合性分析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准确、适用、全面的原则收集项目的符合性分析评价依据,并分析与有关目标要求的相符性。主要分析评价依据如下:a)相关法律、法规、规范;b)相关规划、准入条件、产业政策;c)国家、地方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d)相关标准及规范;e)相关的节能减碳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f)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产品和设备目录;g)项目立项或设计文件、技术协议及合同等。5.2碳排放分析5.2.1概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核算周期、核算边界和运行边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步设定基准年。5.2.2核算周期以自然年或连续12个月为周期核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量。5.2.3核算边界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红线等地理边界为核算边界,且与项目整体用能边界一致,体现项目的完整性。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识别建设前后项目地理边界作为核算边界进行核算。5.2.4运行边界5.2.4. 1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直接与间接碳排放的边界并形成文件,并对运行边界发生变化的情形做出解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阶段不计入运行边界。运行边界可分为下列2个类别:范围1:直接碳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算边界范围内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这部分碳排放予以量化;一范围2:能源间接碳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算边界范围内消耗的外部输入的电力、热力、冷等生产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这部分碳排放并非发生在核算边界内部,但予以量化。5.2.4 .2对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予以单独识别。项目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及直供项目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及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绿色电力(证书)予以单独量化和报告,结果不计入项目碳排放总量。5.2.5 识别排放源1.1.1.1 1调查与收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经济、技术资料,识别碳排放源。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步调查并收集现有项目评价基准年内的碳排放情况,并进行碳排放水平评价。1.1.1.2 识别范围1、范围2的碳排放源,依次识别排放类别、排放源、排放设施或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并形成排放源识别清单。1.1.1.3 按下列方案对范围1进行分类: 燃烧排放:制造电力、热、冷或其他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边界内拥有或控制的原料、产品、固体废弃物,及员工通勤等运输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过程排放:生产过程中由于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逸散排放:有意或无意的碳排放。1.1.1.4 范围2包括外购电力、热力、冷等。1.1.1.5 识别组织范围1和范围2内所有的排放源,将排放源识别工作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