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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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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点的通知.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启动以来,在相关省份、部门和平台企业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体系,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修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步扩大试点范围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省份和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二'持续完善政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完善缴费基准额和基准额浮动机制。试点期间,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的国家缴费基准额、试点省份具体标准、浮动档次和浮动频次。先行试点省份可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试点平台企业在本省份的支缴率为基础,综合考虑职业伤害费使用、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2025年缴费基准额、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其中,美团、饿了么的支缴率达到或者超过200%的,可以按每单0.25元执行并同时进行缴费基准额浮动;达达、闪送的支缴率达到或者超过300%的,可以按每单0.25元执行并同时进行缴费基准额浮动。新参加试点省份首年的行业缴费基准额按国家缴费基准额执行,即时配送行业统一按照每单0.07元执行;次年起,可确定本省份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并在即时配送行业设置两个不同的缴费标准。2新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首年在所有试点省份内均按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缴费;其中,即时配送行业新参加试点平台企业按每单0.07元执行。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明确生活保障费的支付标准和享受条件,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项目的计发标准,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三'不断提升管理服务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对于职业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加强基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四'切实加强运行监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平台企业用工指导,压实平台企业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建立制度运行分析常态化机制,实时监测参保人员、业务办理、基金收支等信息,综合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情况,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加强事故伤害数据分析,提出常见事故场景和预防工作重点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靶向”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与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五、全力做好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先行试点省份要完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质效;在办法施行前,应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新参加试点省份要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政策细化落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组织筹备工作,确保试点按时保质启动实施。其他省份要对照试点政策要求,及时启动配套政策制定、经办力量准备和信息系统立项招标等工作,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做好准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权益,为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25年4月22日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税务机关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协同各地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等相关信息,促进部省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流转,支持与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五条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使新就业形态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平台企业应当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或者服务能力(以下统称平台服务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核实、数据传递、费款征缴、争议处理等事项,协助办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申请、调查取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服务事宜。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六条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平台企业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日准确归集上报平台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全国信息平台支持各地依托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全国信息平台按日将平台企业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共享给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将平台企业参保信息、归集后的总单量及缴费标准等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省级税务部门。第七条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向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申报数据应当与全国信息平台数据一致。应缴费额为平台企业统筹地区上月总单量与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回传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同步归集至全国信息平台。第八条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督促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人员和订单信息,据实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数据比对核查、事后抽查等手段,加强数据核查监管。第九条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收支情况,适时对缴费基准额进行调整,确保待遇足额发放。试点省份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本省份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省级经办机构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本省份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本地区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其中,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照每单0.07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超过100%且通过上浮至150%仍无法实现平衡的,可在当年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当按照每单0.25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低于100%且通过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当年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第十条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职业伤害保障费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因操作错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实际缴纳费额大于应缴费额的,可以参照社会保险费退费规定申请退费。第三章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第十二条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报案信息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备案。平台企业应当对新就业形态人员使用“一键报案”进行规范化培训。第十三条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提交新就业形态人员接单时间、接单地点、行程轨迹等接单数据以及事故伤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调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职业伤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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