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研究综述.docx
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研究综述理清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文章基于社区和区域尺度,系统梳理了关于自然保护地矛盾冲突和协调机制的研究进展。研究发现,社区尺度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资源利用受限、收入差距扩大、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和生态移民风险;区域尺度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区域经济发展约束和劳动力配置扭曲等。在协调机制方面,生态补偿、生态旅游和社区共管等手段得到了广泛实践和应用,但在多目标协同、多主体参与、资金保障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据此,文章提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优化生态旅游发展模式和强化社区共管机制等政策建议。未来研究可以构建总体框架以阐释不同尺度下的保护与发展作用机制,拓展宏观尺度的量化研究,并识别不同政策在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可行性和潜在挑战。自然保护地对于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发挥着关键作用,受到发展中国家决策者的高度重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速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的目标。2024年,全国两会强调,要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作为全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可见,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和美丽中国基本目标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我国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底,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累计超过1.1万个,保护面积覆盖全国陆域面积的18%,形成了数量庞大且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网络,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管理体制方面,“分级、分类、分区、分部门”的管理体系成为主导,遵循自下而上、分头设立的原则,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管理,由此造成权责分散、多头管理,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别是在以自然保护区为代表的严格保护目标下,传统封闭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社区农户的利益和区域发展需求被忽略,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愈发凸显,从而制约了中国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步伐。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也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再一味追求保护地数量的增多与面积的扩大,也不再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自然保护地的唯一功能,而是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探索从“管理”到“治理”的思路转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构建正是一种关键探索与有益实践。国家公园体制以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强调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与全民公益性的统一,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协同,才能实现可持续的保护。基于此,文章立足社区和区域两个尺度,在梳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矛盾冲突和协调机制两方面对当前研究进行全面剖析,并提炼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以期为建设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学术参考。1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地建设最根本和核心的矛盾,仍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这也是中国乃至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国自然保护地与社区地域接壤重叠,且多为“老、少、边、穷”地区,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和地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以保护为重的自然保护区周边,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问题尤其突出。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存在于社区与区域两个尺度(图1)。协隔机制1.1 社区尺度社区尺度的矛盾冲突通常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多关注。国际上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关注保护地与社区发展的关系;国内针对该问题的讨论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并在21世纪后形成讨论热潮。自然保护地最直接的影响对象就是社区居民,特别是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地主要分布在偏远的欠发达地区,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矛盾冲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1.1.1 资源利用受限在自然保护地内部区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限制资源的利用、获取并限制人类进入。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只允许在缓冲区进行;参观考察、实习教学、旅游观光活动只允许在实验区进行;采伐、放牧、狩猎、采挖药材、垦荒、采矿、采石和挖砂等活动都被禁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实行分区管理,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类活动,一般控制区原则上限制人类活动。在整体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自然保护区也属于限制开发区域或者禁止开发区域,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受限。自然保护地内部自然资源权属问题普遍存在。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自然保护地在划建时资源权属意识淡薄,一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没有土地权属,相当一部分土地都为集体所有O然而,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和管理对土地的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基本权能进行了限制,这为自然保护与周边社区之间的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数据显示,我国多达80%的自然保护区发生过土地权属矛盾,即便是级别最高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有78%存在范围界线或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在实验区内,土地权属最为复杂,案例调查显示90%以上的权属不清与权属冲突都发生在实验区内。在实践中,有的自然保护区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对耕种、伐木、采收、狩猎、放牧等传统生计方式进行限制时受到极大阻碍;也有的自然保护区通过行政手段获取土地所有权,导致一片土地上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引发土地之争,甚至引发了诉讼。加之农民文化水平较低,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限制被突破的情况时有发生。1.1.2收入减少与收入差距扩大在全世界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与贫困、农业发展的重叠程度都极高,保护地周边的社区居民对保护地内部的自然资源十分依赖,自然保护地的相关限制可能会导致社区居民的收入减少,并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实证研究表明,自然保护地对资源利用的限制导致社区居民的收入降低,主要是农业、林业等收入的下降。尽管政府有所补偿,但是补偿资金支付不足或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从而扩大了社会整体的收入差距。同时,自然环境产品的收益可能存在“精英俘获”现象,较贫穷的家庭无法打破壁垒(如成本、资产)从事旅游经营等高回报活动,从而扩大了受影响群体内部的收入不平等。进一步地资源利用限制,不仅有可能导致社区居民过度依赖某一类或某几类资源,使得收入渠道单一化,加剧生计脆弱性并削弱其应对负面冲击的能力,还会提升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使其只关注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如农户可能会通过增加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来提升未被限制耕地上的种植产量,造成土壤退化和面源污染,或是增加伐木力度,减少林地投资,不利于自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1.3人与野生动物冲突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生存空间重叠与资源竞争,自然保护、社区发展及全球趋势等因素都加剧了这一冲突。长期以来,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旅游设施、交通设施、水电设施、开荒毁林及建设用地对林地的占用都会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日益缩小,导致野生动物经常离开栖息地进入附近的人类社区,同时依赖于自然资源的社区成员也可能进入保护地,增加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接触。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牧业和林业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和市场化程度加深也促使农牧民砍伐森林、开垦农田,不断扩大作物种植规模和养殖规模。同时,全球气候变化也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食物等形成长期性的干扰;城市化加速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剧了对野生动物的威胁。人与野生动物冲突主要表现为野生动物破坏作物、捕食牲畜、攻击人类、传播疾病等。大量案例研究及少数大范围抽样调查显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对社区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在农作物成熟或野生动物食物短缺的季节,冲突发生频率更高。在云南西双版纳,1991-2004年亚洲象造成的农业产出损失共计L5亿元;在陕西的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猴子、野猪、野兔和黑熊等造成的周边社区粮食作物减产达1/3以上。同时,人类大多数新的传染病也来源于动物。由野生动物肇事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生命健康损害,可能会加剧食物危机、心理创伤、债务增加等问题,且生计资本低的贫困家庭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当地社区对于自然保护地的支持力度可能被削弱,甚至有人为了抗议而对野生动物进行报复,在水坑、庄稼或者动物尸体上投毒,或“提前破坏”动物栖息地,以避免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增加。1.1.4生态移民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与影响,生态移民被广泛用作提高自然保护成效的重要措施。然而,生态移民是否合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生态移民可能伴随着失去土地、丢掉工作、失去住宅、边缘化、食物不安全、失去公共物品使用权及与社会隔绝等风险,导致自然保护与减贫、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些研究表明,由于只关注生态成效、缺乏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考量,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生态搬迁都导致了贫困化问题,特别是非自愿的搬迁。这主要是因为搬迁后居民的资源利用难度提高、未来生计没有保障,同时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补偿措施或足够的发展机会,导致原住民收入波动、预期收益未能兑现。如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后,原本以游牧方式开展的畜牧业也需要过渡到舍饲一半舍饲的方式,对于长期以传统方式生产生活的牧民来说存在不小难度。一些牧民甚至需要“从零开始”,寻求其他类型生产经营活动以维持生计。受地理、环境、牧民素质等条件制约,安置区内其他产业的发展也相对滞后,发展前景不好。除此之外,移民还面临着生活方式、语言环境等方面的不适应,如从自给自足到市场交换,从民族语环境到汉语环境,都可能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然而,统一的生态移民补偿标准无法全面考虑不同人群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机会成本差异,其中涉及的移民后资源分配问题也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社区居民的经济成本与心理成本,削弱其对生态移民政策的支持。不过也有一些居民对生态移民持更加积极的态度,如年轻、家庭人口少、可利用草场面积小、家庭不富裕的居民等。在一些地方,安置区内的种植、放牧活动可能随着生态移民而增加,造成生态压力的溢出。1.2区域尺度随着自然保护地规模的逐渐扩大及自然保护地网络体系的逐渐成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显现,相关研究的讨论视野也逐渐从社区尺度向区域尺度转移。学术界对自然保护地与区域发展之间矛盾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1. 2.1区域经济发展约束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区早期的经济发展模式往往是以初级产品为基础的资源依赖型,其经济增长是由区域外部对产品的需求所驱动的。例如,我国东北地区是全国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逐渐形成了包含森林产品采运、加工、服务等多部门的森林产业发展模式;矿产开发方面,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就有探矿权1855个、采矿权782个,并已经形成了集矿产资源勘探、选冶、加工等为一体的规模化产业链。这些产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为区域发展带来了强劲的推动力,并以生产为基础在周边形成了集居住、教育、服务等为一体的完整经济体系。自然保护地的严格限制是对以往粗放型、不可持续的生产模式的反思,但是对于已经形成资源依赖的区域经济来说,这意味着地方支柱产业的消失,短期内会对区域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如美国的西北森林计划限制了超过HOO万亩公共土地上的木材生产以保护北方斑点鹃的栖息地,导致4.5万个就业机会损失,其中2/3发生在木材行业;MeIStrOm、FerriS等的研究也表明,美国濒危物种法下林木产品行业的就业率和工厂数量都受到了负面影响。在对中国的研究中,Cheng等发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导致县域内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就业率及总就业率下降,在全国层面上验证了自然保护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的限制作用。除此之外,自然保护地对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限制也会引发或激化区域发展与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