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九大要点分析及未来展望.docx
数据交易九大要点分析及未来展望随着数据资产属性逐步明确,数据交易也日益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议题。数据交易能够加速数据的流动,使数据流向成为发挥最大效用的地方,充分释放数据的倍增效应。进一步推动数据交易,有助于激活当前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数据要素价值,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的完善。近年来我国一直重视数据交易的发展,从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纲挈领地提出应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到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这一系列文件的发布,无不说明数据正逐渐成为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此背景下,数据交易模式以及合规审查便成了大家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及数据交易的政策和法律背景、数据交易过程合规要点以及数据交易合规的机遇、挑战。目录索引: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及数据交易的政策和法律背景二、数据交易九大要点分析三、数据交易合规的机遇、挑战及未来展望1、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及数据交易的政策和法律背景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作为第一份指导我国大数据发展的权威性、系统性纲领文件,为我国大数据应用、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话题集体学习中提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我国正式进入“数字经济”活力大规模释放的时代。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2021年11月,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指出“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2022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2015年与2021年是交易所(中心)成立的集中爆发期。截至2022年底,从公开渠道可查,全国已成立或拟成立的数据交易所共计80余家。现如今,全国范围内均已启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不单是南方沿海省会,西部的内陆省会也在加大力度筹备、试点。2、数据交易九大要点分析(一)要点一:对数据提供方基本情况的审查1、数据提供方的基本情况(1)经营范围(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数据领域的业务类型和概况(主要包含数据产品类型、功能、形态、主要服务行业、数据来源、实际产品提供方、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点等)。2、数据提供方的信用情况(1)近三年内是否有发生过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及涉诉案件,以及重大涉诉或行政处罚案件;(2)提供近三年无数据相关和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或涉诉涉刑案件承诺函。3、数据提供方主体资格要求数据交易主体的资质需要符合数据交易场景的要求,如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数据的采集、处理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地理测绘资质、征信资质等),需要求数据交易主体资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数据提供方掌握的数据规模情况掌握的数据规模情况是否达到需履行重要数据处理者责任的标准,如达到,是否有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5、数据提供方主体类型是否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属于特殊监管行业。6、交易数据产品具体情况交易数据产品的动因、用途、目的、所服务的行业及可能的利益相关方。(二)要点二:对数据购买方基本情况的审查对于数据交易购买方基本情况的审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购买方使用拟交易数据的场景,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数据产品使用场景的要求;2、数据购买方处理数据的动因、用途、目的;3、数据购买方业务类型和概况;4、股权架构和实际控制人信息;5、数据购买方的基本情况。(三)要点三:对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数据交易主体自行生产,或在其运营过程中自行产生的数据。数据来源于自行生产的,应当提供人员、设备产生、搜集数据的日志等;(2)、数据交易主体公开收集的数据。数据来源于公开收集的,应当提供公开获取方式本身的技术性描述;(3)、数据交易主体经授权运营,或通过相关协议约定合法取得的数据。数据来源于合法间接获取的,应当提供完整的授权或购买协议等;(4)、数据交易主体直接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提供数据主体单独同意的证明。进行匿名化处理,不再具有关联到个人属性;(5)、个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数据。(四)要点四:对数据产品类型、内容、用途的审查针对交易数据的类型进行审查,目的在于根据数据性质的不同确定需承担的具体合规义务。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交易数据的性质及类型。判断数据类型: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2、交易数据中个人信息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数据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数量等。对数据内容的审查重点注意数据内容中是否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数据内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数据内容包含违法数据、数据内容包含禁止或不宜交易的数据。同时,也应当对交易数据的用途进行审查,保障数据产品在合法的使用场景下使用。(五)要点五:对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的审查对于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的审查,本质就是考察数据产品是否存在流通、交易方面的限制条件。就可交易性的审查重点审查,数据产品是否涉及法律禁止获取、持有和对外提供的数据,有无明显的流通限制或障碍。数据主体对于数据产品的形成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和投入,数据产品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具有交易的价值。另外,数据产品本身及其交易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违背公序良俗;数据产品不侵犯数据上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主体权利、商业秘密、数据使用利益和许可使用利益等等。(六)要点六:对数据交易安全的审查对数据交易安全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1.数据产品交易主体的数据合规制度的完备性及运行情况;2.数据产品交易主体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及运行情况;(1)历史上是否发生过数据/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是否因此受到主管单位的约谈或处罚,如有需进一步说明事件的规模和影响及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2)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是否发生过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入侵或攻击或发生特别严重的技术故障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如有,需进一步说明事件处置和网络安全防护整改情况;(3)是否进行了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及测评结果;(4)是否定期进行数据安全评估,或进行数据安全审计,如有可提供最近一次数据安全评估或审计报告。(5)数据产品交易主体的第三方认证情况,如是否有在官方交易所挂牌,是否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资质认证。(七)要点七:对交易约定的评估交易约定的评估应当包括对交易双方安全保障义务、数据产品使用场景的限制、数据的存储与再转移、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八)要点八:对数据出境义务的审查在数据交易涉及数据出境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法定义务,该项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1.交易主体的类型,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2.交易数据产品中数据性质,是否包括重要信息、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3.是否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出境前置义务4.涉及个人信息的,是否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并且满足数据出境路径要求(九)要点九:对数据产品的流通风险基本判断就数据产品流通方面的风险判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数据产品的基本情况;2、数据使用的场景与目的;3、数据的使用条件与约束机制;4、数据跨境提供是否存在风险;5、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具备。3、数据交易合规的机遇、挑战及未来展望(一)数据要素当前发展现状1、战略地位提升数据要素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正在逐渐凸显,为解决目前生产过剩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小觑。2、国家政策扶持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对数据要素潜力的认识不断加深,先后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不断助力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3、法律制度逐步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同建立起了数据安全顶层制度框架,23个省市在此基础上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发展的条例或意见,为数据要素助力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4、发展速度迅速根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到2025年规模有望接近2000亿元。(二)数据要素市场化当前难点一一权责利益不清晰1、确权难数据由于其虚拟性的特点,其确权方式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实物的确权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数据产权部分的规定较少,大多主要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清晰可行的产权交易规则。2、定价难数据要素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其生产过程繁琐复杂,其价值衡量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其价值又受应用场景、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现有定价体系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的要求。3、流通难由于当前数据权责制度尚不完善,诸多企业对数据流通持怀疑的保留态度,在参与数据流通时往往犹豫踌躇,因此产生了“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现象。尽管互联网反垄断处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相继出台发布,但我国目前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数据流通依旧存在较大困难。4、监管难流动性强是数据要素市场的一大特点,目前单个地区或单个部门的监管难以辐射至跨地区、跨行业的数据流通,尽管各地逐渐设立起的大数据管理局对数据监管、治理起到了相当程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领导,各地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依旧处于相对封闭割裂的状O(三)我国数据交易机构发展面临的困境及政策建议1、数据交易机构职能定位不清,行业指导规划缺失当前,各地都在建立数据交易机构,但却没有给予合理的市场布局规划和行业发展指导。一些数据交易机构由于在发展方向、功能定位上不够清晰,出现了同质化竞争的现象,导致多个数据交易市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国内数据交易大市场。除此之外,多家数据交易机构运营困难,发展频频受阻。2、数据交易机构缺乏信任的交易环节,合规交易成本高一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质量与数据安全评价机制,因此各机构数据质量各异,数据交易风险高、交易保障差,极大程度上抑制了交易积极性。另一方面,各大数据交易机构建立了各不相同的交易流程,对参与交易的数据要求参差不一,对数据交易产生了较大阻力,不仅增高了数据交易成本而且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