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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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0年.docx
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行政处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省的城市容貌标准。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综合执法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行政处罚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红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经城市人民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综合执法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4行政处罚对使用景观灯光设施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H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综合执法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行政处罚对乱贴、乱亥|、乱涂、舌L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亥戊k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H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综合执法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的垃圾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综合执法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处罚对临街营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行政处罚综合单位法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造成污损、堵塞排污管沟的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