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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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docx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版)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办构承机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业务二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或者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采挖。第十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审批发证管辖权限发生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第4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烧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鸨、稀土、锡、睇、铝、钻、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第1条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事项指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等。主矿种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明确的主要矿种。同类矿种指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一)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金、铁、格、铜、铝、银、错、磷、萤石、镒12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管理。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种详见附件Io市(州)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不跨市(州)级行政区划。因矿床条件确需跨市(州)行政区设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管辖,涉及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应出具初审意见(模板详见附件4)。(三)勘查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变更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2行政许可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业务六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3行政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业务六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