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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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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表.docx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表反馈意见部门/单位修改章节修改意见意见回复说明海洋处第七条安装条件增加一款:直排海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需安装COD、氨氮、硝氮、亚硝氮、总磷、总氮、pH自动监测仪。未采纳硝氮、亚硝氮在线监测相关标准不完善第七条建议在“前款所列各类污染源必须安装流(速)量计、数采仪、视频监控设备”后增加“新安装设备必须具备自动留样功能”。已采纳修改为:废水类应当安装温度计、水质自动采样设备。监测处第六条【排污单位义务中增加:“(六)做好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已采纳修改为:(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删除【暂不安装条件中“(二)排放浓度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监控因子;”“(四)正常生产状况下污染源需要频繁启停的;二理由如下:即使排污单位正常排污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但仍存在非正常排放或事故排放的可能;污染源频繁启停更容易造成污染物异常排放,不能作为不开展自动监控的理由。部分采纳删除“(四)正常生产状况下污染源需要频繁启停的;”第二十三条【数据公开修改为:“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J已采纳修改为: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南京市无无意见无无无锡市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优先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监测机构适用性报告合格的产品;建议将“优先”去除。已采纳应当选用第十三条【运维职责】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经核实,因运维公司维护不到位所致,运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采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无【自动监控设备废液处置】自动监控设备废液应由负责运行维护的第三方运维公司,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自动监控设备自运营的企业由该企业自行负责处置。部分采纳依据厅长信箱回复意见无【运维公司违法责任】运维公司在开展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工作中,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主观故意不规范运维等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不真实、仪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运维公司应承担对应责任,涉事运维公司和运维人员将被限制业务。理由:因原江苏省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希望省厅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能增添部分内容,约束管理第三方运维市场。未采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无意见征求稿全文中既有“自动监控设备”,又有“自动监测设施”,建议上下统一。部分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徐州市无无意见无无常州市无无意见无无苏州市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职责需要予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监督需要多部门协同开展,如没有明确的职责边界,容易引起混乱,不利于推进工作,建议参考原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已采纳文中已有该内容。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优先选用”中,“优先”无强制性,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建议将“应当优先选用”改为“应当选用北已采纳应当选用H'条“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要求安装的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联网”中,企业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法,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完成后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建议将“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联网”改为“排污许可证申领后90日内完成联网”。未采纳中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在申领前按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南通市第十三条【运维职责】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对因运维不到位导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当的第三方追究其连带责任。未采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运维单位备案】运维单位需在省平台进行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备案。建议备案内容增加运维单位合同信息备案,重点关注合同价异常的运维单位,规范运维市场。部分采纳参与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单位须在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连云港市第三条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的内容分为两款,并在第三条第二款前加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一款为:“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J第二款为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J(修改依据:细化定义内容,在第三条第二款前加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明确该款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名词解释。)已采纳内容分为两款第七条建议将该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的“颗粒物”修改为“烟尘”。(修改依据:现实实践中,企业排口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因子均是烟尘,而不是颗粒物。在HJ212-2017中定义的颗粒物共有4种,分别为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l0、细微颗粒物PM2.5、亚微米颗粒物PMLO,这些都不是实践中企业排口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的因子。)未采纳根据HJ-75规范第九条建议将该条第六项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修改依据:环保部门现已变更为生态环境部门)已采纳全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第十条建议将该条中的“自动监控数据”修改为“自动监测数据”。(修改依据:前面写的是自动监测仪器,后面对应监测数据的话,描述起来更为精准。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建议统一为“自动监测数据”。)已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第十一条建议将该条细化为三项,将“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修改后如下:第十一条【联网要求】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要求:(一)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安装联网通知后90日内,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中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在申领前按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三)建设项目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修改依据:此条细化后,意思更清晰,将“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更规范。)已采纳统一改为“接到联网通知”第十八条建议将该条中的“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修改为“自动监测数据”。(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统一为“自动监测数据”。)已采纳修改为“自动监测数据”第二十条建议将“自动监控设施”修改为“自动监控设备”。(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在第三条关于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中,已经定义为自动监控设备。)已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第二十一条建议将“自动监控设施”修改为“自动监控设备”。(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在第三条关于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中,已经定义为自动监控设备。)已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第二十二条建议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备案之日起”修改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备案之日起”。(修改依据:根据第三条定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污染源自动监已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测设备范围更广,自动监测设备仅指自动监测仪器。)第二十四条建议将该条第二项“自动监控设施”修改为“自动监控设备”。(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在第三条关于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中,已经定义为自动监控设备。)已采纳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第二十五条(一)建议将此条的第二项和第一项位置对调;(修改依据: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优先级应排在安装时限之前。)(二)将“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修改依据:将“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更规范,保持与第HJ1条的修改一致。)部分采纳统一改为“接到联网通知”第二十六条(一)建议将第一项中的“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修改依据:将“安装任务”修改为“安装联网通知”,更规范,保持与第HJ-1条的修改一致。)(二)建议删去第二项中的“各级”。(修改依据:各级包括部、省、市、县,通常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安装联网通知中会明确要求联网的具体平台,此项中使用各级可能引起歧义。)已采纳统一改为“接到联网通知”,删去第二项中的“各级”第二十七条(一)建议将第三项修改为“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恢复正常运行的”。(修改依据:修改后的描述比修改前描述的范围更广,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数据通信、数据上传等方面,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一致。)(二)建议将第四项中的“自动监控设施”修改为“自动监控设备”。(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在第三条关于自动监控部分采纳修改为“(三)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断线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恢复的;",统一为“自动监测设备”系统的定义中,已经定义为自动监控设备。)(三)建议将第五项中的“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和第六项中的“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删去。(修改依据:修改后的条款更容易使用。)(四)建议将第十项中的“自动监控设施”修改为“自动监控设备”。(修改依据:全文前后描述应保持一致,在第三条关于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中,已经定义为自动监控设备。)第二十八条建议将PH值以24小时内有6个实时数据超标作为判定依据删去,废水统一使用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修改依据:现场监测时,PH浓度值实时变化,此条描述的以实时数据作为判定依据难以理解,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议将各项水污染物统一管理要求,更便于操作。)未采纳依据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相关内容。淮安市无无意见无盐城市第十一条建议明确接到安装任务的时间,是指取得排污许可证时间、还是得知纳入重点污染源时间等,建议改为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下发安装通知书时间。已采纳统一改为“接到联网通知”第十二条建议将45天改为60天。未采纳60天影响联网进度第十五条建议增加“运维单位在当地应有驻点办事处,并配有仪器备件仓库和常规监测因子的化验分析室J未采纳国家已取消资质管理第十七条第三条中建议改为“如设备故障4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须使用备用整机替代原机运行”。未采纳实际操作性不强第二十条建议明确企业修约期限。同时,报送监测数据时限应由72小时改为24小时。未采纳24小时内手工监测数据无法提供第二十一条鉴于有效性审核已经取消,且即将实行企业端自行标记,生态环境部门不应再对数据有效与否进行审核,建议取消。已采纳已取消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条内容有重复,可合并。已采纳第一、二条内容不重复第二十七条第一条中的45天建议改为60天。未采纳60天影响联网进度无建议同步广泛征求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的意见。已采纳已在外网征求公众意见无建议明确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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