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篇 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集合.docx
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维护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身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学生的性知识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学生的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置性侵犯事件,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二、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第一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各学区、教育集团、局直属学校校长为成员的长阳教育系统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校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教育管理股负责加强学生的性知识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师管理股负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指导做好家校共育;综治安全股负责加强校园安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完善预防性侵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置性侵犯学生事件;教育督导室负责民办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的管理,发挥责任督学职能,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专项督查;后勤中心负责学校食堂、超市及其他后勤服务聘请人员的管理。股室负责人为相应工作组组长。三、工作措施(一)深入开展学生防性侵教育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防性侵知识专题培训I,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我保护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形式经常性的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让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含义,明白身体是自己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认真上好道德与法治课和健康教育课,邀请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讲座,提高学生的法纪意识及防范意识。(二)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把好教职员工入口关,落实对教职员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刑事处罚人员,及有精神病史、有前科劣迹、品行不良的人员担任教职员工。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对教职工开展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指导教职工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教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规范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不准在非公众场合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有关问题。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制止个别教职员工的不良行为。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到教职员工的考核范围,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保部门、教学部门、后勤部门衔接管理,建立班主任、门卫、宿管员、校车照管员、家长联动机制,落实学生行踪闭合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落实门卫制度,加强教职工及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核查工作。强化宿舍楼门房、宿管员管理,完善寝室管理,建立学生夜间点名、巡杳、报平安制度。通过调查问卷、心理健康咨询等形式定期摸排学生心理问题,对家庭特殊或身心健康异常的个案严格实行“一人一案”制度,落实跟踪管理。(四)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通过家访、家长培训会等方式让家长明白预防性侵害的重要性,提醒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有效监护,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采取应对措施。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协作,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及托教托管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治。与文化等部门协作,净化校园周边的文化市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害在校学生案件。(五)妥善处置性侵犯事件认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学校、家长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教育局综治安全股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和私下调解,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学校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学校、教师要按规定严格保护好学生的相关隐私,不因信息管理不妥造成次生伤害。学校要与家庭等积极配合,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校(园)要认清目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的态势坚决打击性侵学生犯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把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做细做实。(二)健全机制。各校(园)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将防性侵教育及措施覆盖到每一个班、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确保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取得实效。(三)加强督查。加强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防性侵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性侵害学生案(事)件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印发的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贝L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进行统一工作协调时,召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落实。一、强制报告第四条【强制报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发现存在无人照料、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时,应当及时向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妇联、团委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警觉,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家庭暴力等控告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报告情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存在受伤、怀孕、流产等情形,遭受或疑似遭受猥亵、强奸等性侵害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行为的;(三)未成年人从事色情、吸毒活动的;(四)未成年人存在多处伤害、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疏忽照料、家庭暴力、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虐待、出卖,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六)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暴力伤害、犯罪侵害或其他意外伤害的;(七)未成年人疑似失踪、被拐骗脱离监护人、被拐卖、被收买或非法收养的;(八)未成年人流浪或被携带、强迫、利用乞讨,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演出、危重劳动以及未成年人被强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九)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二、立案查处第七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告知报案人。第八条【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病历资料、证明、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提供。第九条【提前介入】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提前介入。第十条【询问原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第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临时看护第十二条【临时看护】公安机关对因侵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属于监护侵害的,应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的,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联系并将未成年人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或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可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