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财政局权责清单.docx
序权力分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追责依据免责事项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4-2.同3。5.【部门期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一'次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2行政处罚应政采违违行的罚供商府购法规为处浦财局合县政政府采购监督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1 .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尊理C2 .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1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2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秘书股);2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人事秘书股);3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秘书股);4 .违反法定程序(人事秘书股);5 .违法处理罚没财产(人事秘书股);6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秘书股);7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序权力分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H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 .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3.【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L.【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由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4-2.【部门规章】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1年财政部令第109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3日内将送达回证发回财政部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处罚(人事秘书股);8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人事秘书股);9 .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事秘书股);2-2.同Io3 .同2。4 .同2。5 .同Io6 .同1。7 .同Io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g.【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