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集合.docx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绐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师教体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此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校长副组长:政教主任组员:中层领导和全体班主任学校防范性侵害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年级主任、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负责平时教育工作。二、采取措施(一)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师德教育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1 .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2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1 .我们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2 .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咱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密部位,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人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3 .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4 .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居所;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我们学校将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现做规定如下:1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2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3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4 .放假后一律不得留学生在校园内。我们学校将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1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2 .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将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团、全国妇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强制报告】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第三条【报告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第四条【报告情形】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以下情形,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未成年人被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强迫婚嫁的;(十)未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早婚早育的;(十一)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第五条【督导推动】监察、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卫健、团委、妇联等部门或群团组织要根据自身职能,通过宣传、培训、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等方式,大力推动各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并对本系统及主管范围内强制报告制度日常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第六条【联席会议】三级分别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检察院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省监察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省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参照省级设置。第七条【联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员,承担日常联络联系任务,及时沟通有关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工作落实。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备案台账,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主管范围内强制报告案件数据。各级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中座谈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协商下一步工作开展。第八条【会商机制】发生重大敏感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涉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事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第一时间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重大敏感案事件报告应迅速组织会商,提出工作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案事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九条【培训督导】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注重加强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各级联席会议应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第十条【奖励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主管范围内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建立备案档案,作为奖励、表彰依据。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免于受侵害,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反馈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单位在年终考核评优或团委、妇联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或由联席会议给予相关单位人员奖励表彰的书面建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注重编撰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并及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由联席会研究决定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此情况移交同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宣传引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及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向社会宣传“no”报警电话以外的未成年人维权电话12338(妇联)、12355(共青团)>12309(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