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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1889123       资源大小:14.8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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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既防止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一)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全面清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各层级行政检查权限。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可以由不同层级实施的,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严禁重复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025年3月15日前,省司法厅通过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全省一体化平台)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个人信息并动态调整。(省司法厅牵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四)明确清单制定主体。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和制定本系统共同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各事项的实施层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由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明确清单具体内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等,具体参考样本由省司法厅印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规范清单公布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建议修改或同意上网公布的意见;制定机关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做好修改和上网公布的相关工作。省、市、县三级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统一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七)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3条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原因需对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后15日内报送备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对行政检查计划的检查权限、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备案或建议调整检查计划等处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备案后15日内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H一)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全省一体化平台,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还应当事前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全省一体化平台。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行政检查标准后60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十四)严格专项检查的启动条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严格专项检查批准程序。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报送专项检查计划的批复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十六)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规范行政检查档案管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十九)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压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检查人员、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等的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受理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压实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任。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二十二)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要强化协同配合,于2025年4月30日前实现全省一体化平台与湖南省营商环境平台、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数据共享,并对接全国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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