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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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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2013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L在侦查文书中,需要列举证据的法律文书是(B)。A.立案报告书B.起诉意见书C.呈请破案报告书D.通缉令2 .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中,被称作民事判决书的灵魂,通常是衡量审判人员业务素质高低和写作能力强弱的是(C)。A.叙述事实B,列明证据C.判决理由D.引用法律3 .在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八)。A起诉人B.申请人和被申请人C.原告和被告D.上诉人4 .辩护词不属于(C)。A.诉讼文书B彳聿师实务文书C彳聿师事务所文书D律师自用文书5 .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是(B)。A.上诉状B.答辩状C.反诉状D.申诉书6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公证事项是(八)。A.个人学历B.遗嘱C,生存D,收养关系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7 .简述法庭演说词的概念。答:法庭演说词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论辩阶段的系统发言,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了维护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理由和意见称为辩护词或代理词。8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有哪些?答: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有:(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细。(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9.讯问笔录的正文应依次写明哪些内容?答:讯问笔录的正文应依次写明:(1)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具体地详细地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记明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记明案件事实。三.写作主题(50分)10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2000年4月18日,XX县XX村委会似下XX村)与XX机电厂似下称XX厂)签订租用XX盐碱地经营养殖业合同(以下称养殖合同),将其所属的座落于XX的盐碱地220亩出租给XX厂经营海水养殖业。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0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8日止共10年。合同还约定了租金、土地管理费用、违约责任、期满土地、建筑物及其它财产的处理方式等条款。同日,双方将该合同提交XX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03年3月20日,XX机电厂与杨某达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其租赁地中的草虾池部分转包给原告杨某达经营。2004年5月30日,杨某达与XX村又签订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以下称鳗池合同书),约定:经研究同意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面积60亩,鳗池基建投资一切资金费用由承包者自己负责,鳗池用地租金同草虾池在承包期内同等处理,草虾池承包期满同意鳗池延长期限10年(即2010年至2021年止)。2010年,XX村以养殖合同至同年4月18日承包期限届满为由宣布将前述养殖池的承包权属全部予以收回发包给其他村民,杨某达则提出按2004年鳗池合同书继续履行,且对2004年鳗池合同书约定60亩以外的草虾池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意见不一,遂发生争议。2010年4月,杨某达委托余律师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IO)X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村与XX机电厂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履行期间,×X机电厂将其中部分标的物转包给原告杨某达经营的事实存在。原告请求确认2004年5月30日其与被告XX村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有效,但提供的证据和所述的理由不足;被告主张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应确认无效,并提供了证人杨XX的证词、证人吴XX、李xx、夏XX当庭的证言,证词及证言的证实符合客观实际。据此认定原告提供的2004年5月30日合同书,该合同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未经被告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确认无效。判决确认原告杨某达提供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无效。2010年11月5日,余律师代理杨某达撰写民事上诉状,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IO)X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同时确认杨某达与XX村于2004年5月30日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达,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村委会,住所地:村委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LO)X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IO)X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杨某达与被上诉人XX村于2004年5月30日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合同民主议定程序: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杨XX的证词、证人吴XX、李XX、夏XX当庭的证言,就认定案涉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未经民主议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过于草率。上诉人在一审中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经过民主议定,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存疑。并且,在合同签订后的多年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过异议,也从未主张合同未经民主议定无效,应视为其对合同效力的认可。关于合同履行情况:自2004年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对草虾池进行改造为鳗池,进行鳗鱼养殖经营,被上诉人对此明知且未加以阻止。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等义务,被上诉人也接受了上诉人的租金,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长达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在签订时存在程序瑕疵,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也应视为对合同效力的补正。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仅依据民主议定原则,而忽视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鼓励交易,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在本案中,上诉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进行了大量投资和经营,如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将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判断其效力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杨某达具体日期附:本上诉状副本冈份四、舄作辅题(20分)1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2009年4月17日,原告侯XX(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作为乙方与甲方(XX市XX区XX乡XX村村委会)达成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临时占用集体土地,将自家的围墙拉起来。二、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围墙,在村集体规划使用时无条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2009年4月27日原告垒墙时,因被告路(女,汉族,1942年11月出生)认为原告需要垒墙的位置,在被告宅基地使用证的出路上,阻止原告垒墙。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XX人民法院。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自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拦,不让施工,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利益,造成我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属于权属争议。受诉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尽管原告出具的村委会协议允许建造临时围墙,但因建造围墙属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原告又未能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故原告的主张被告侵权于法无据,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x民初字第XX号原告:侯XX,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被告:路XX,女,汉族,1942年11月出生。原告侯XX与被告路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4月17日,原告侯XX作为乙方与甲方(XX市XX区XX乡XX村村委会)达成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临时占用集体土地,将自家的围墙拉起来。二、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围墙,在村集体规划使用时无条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2009年4月27日原告垒墙时,被告路X*认为原告需要垒墙的位置在其宅基地使用证的出路上,阻止原告垒墙。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自家的院墙,同月27日,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动工垒墙,此时被告出来阻拦,不让施工,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属于权属争议。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尽管原告出具的村委会协议允许建造临时围墙,但因建造围墙属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原告又未能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故原告的主张被告侵权于法无据,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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