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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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进行判定。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报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具体岗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对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五)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内部员工积极报告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排查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立即书面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县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广西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进行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督办、销号、通报全流程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广西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进行上报。通过广西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形成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接到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广西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线上核查整改材料的方式实施。复查通过的,应当及时予以销号;复查不通过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销号。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挂牌督办,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国务院安委会督导检查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二)自治区安委会考核巡查、督导检查中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三)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解决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本行政区域内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第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实施市场监管“三书一函”制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