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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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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docx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相关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包括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且被纳入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金安排,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省级安排资金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支持,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重点参考各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资金支出进度、贴息资金需求、区域发展水平等。第四条中央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省级奖补资金还可用于对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奖励。第二章借款人对象范围第五条个人借款人。(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青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L提交贷款申请时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 .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3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2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二)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至3项条件外,还须符合提交贷款申请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第六条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指导清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清单印发前,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及地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3人以上就业(含3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对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5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的形式进行贷款,仅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鼓励经办银行开发稳岗扩岗贷等支持创业和带动就业的专项贷款产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贷款''组合贷,优化业务流程。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和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鼓励实施无还本续贷。经办银行可采取随借随还、按日计息等方式降低借款人实际利率负担,对采用此类方式的创业担保贷款,以首次放款金额作为批准的贷款额度,在所批准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按一次贷款计算。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和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推行电子化审批和线上办理,对能通过系统核验的信息,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鼓励采取多审合一、并联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等措施整合多部门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便捷性和可获得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补充开展现场调查的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审核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银行审核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也可经申请人同意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代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各地人社部门应积极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公共就业服务站点、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荐。第十四条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可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担保意见,也可在经办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信用调查报告后,在完成银行资料完整性审核基础上直接出具担保意见,无需再开展现场尽职调查,也不得要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原则上实施批量担保模式。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省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银行作为经办银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需求增选经办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第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不少于1个月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不少于1个月向经办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担保机构按规定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按规定续贷,并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第五章担保管理第十七条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贷款担保、担保审核、代偿、资金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推进实施担保基金市级统筹,将分散在县(市、区)的担保基金集中到市一级管理,由市级统一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提升担保基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和运营管理效率。第十八条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存量担保基金、代偿收入、利息收入以及从中央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财政安排资金补充担保基金的,应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向担保基金专户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回收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将担保基金作为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管理和会计处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属于企业的,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担保基金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会计报表。第十九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对于呆坏账率较低的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比例。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担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减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减额度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所释放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纳入专账管理,全额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的。在政府批准的释放额度范围内,由人社部门按年度提出资金预算需求,根据年度批准的预算金额,由财政从担保基金回收后再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不得超额提取或者从担保基金专户中直接列支。第二十条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二)担保基金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个人申请3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三)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四)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五)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90天内的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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