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协议书.docx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职责,为确保学生平安健康成长,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推行家校合作机制,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协议。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由于学校(教师)未尽下列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防溺水、防火、防电、防暴等)、卫生、心理健康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三)学校的安全保卫体系、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没有明显疏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七)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骂学生。(八)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和制止。(九)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乘非法运营车辆,尽量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对学生擅自离校或未按时到校上课及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家长在学生成长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由于家长未尽下列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家长(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在上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二)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应对子女进行防溺水、防火、防电、防暴及防离家出走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和监督子女不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不到附近水库游泳,严格管教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如打架、逃学等),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家长要带回去教育、监护一段时间;家长或监护人教育孩子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三)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禁止子女骑车上学;(四)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五)非寄宿制学生,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六)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七)家长(监护人)接到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人职责。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履行安全公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有违反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提高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二)不到河沟、井边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三)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不买无证摊贩的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四)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三人以上不并行,路途遵守右行规则,横过公路,铁路道口,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两旁玩耍、游戏或逗闹;未满12岁不骑自行车,骑自行车不带人;不爬他人车辆,严禁骑摩托车及驾驶其他机动车。(五)认真学习防火、防触电、防地震知识,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要头脑冷静,随机应变,不参与抢险、救灾、灭火等危险性活动。(六)在楼道内要保持安静,不随意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在楼内不打闹、嬉戏。不得攀爬窗户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学生要自觉遵守,不得私自进出,以免发生意外。(七)无论在校、在家、在社会,要时刻注意礼貌,团结同学,不骂人,不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不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八)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双休节假日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学校学习、玩耍、逗闹、排练节目等。四、其他事项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30日。小学学校(盖章)年级班主任签名:学生签名:家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