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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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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篇).docx

    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6篇三'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8篇四'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13篇五'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18篇六、大学微博、微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2篇八'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请假管理办法29篇九'大学师德先进个人选树办法31篇十、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32篇一、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租赁管理机制,根据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房屋的租赁管理。第二章房屋出租的管理第三条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为学校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的招租及日常管理。(二)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负责房屋出租招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第四条房屋出租的招租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租并作以下具体规定:(一)学校房屋的出租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二)成立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负责组成的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三)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通过招议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四)房屋出租招租过程中的有关文字材料,经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存档保存。第五条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房屋出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三)公共事务管理处配合校计财处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房屋出租的房屋租金,并做好年度租金的核对。(四)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屋租金的收取采用转账或由承租人凭银行现金交款单交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或由承租人直接将现金交入学校计财处的方式进行,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第六条房屋出租的水、电及房屋维修、装修的管理。(一)房屋出租的水、电管理1 .房屋出租的水电表(含计量表)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水电使用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 .公共事务管理处应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及时联系,互通有关合同变更、水电使用现状等信息,保证管理秩序。3 .房屋出租的水、电设施,表(含计量表)前由学校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完好,在使用过程中非承租人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水电设施的表后部分由承租人在学校的核定范围内自行设置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表前设施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校负责修复。(二)房屋出租的维修管理房屋出租的维修是指由房屋结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等进行的维修。1 .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理赔。2 .房屋出租维修的日常管理,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与承租人申报两部分构成。3 .房屋出租后,因自然损坏及构造原因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渗漏等情况,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修复,费用由学校承担。(三)房屋出租的装修管理1 .设立房屋出租的装修申报制度。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若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经学校同意,必要时还须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2 .承租人装修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处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需进行督查,直至装修完成。3 .租赁期间,承租人若因经营需要制作门面广告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广告的使用期限与房屋租赁期限相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二)房屋的座落、建筑面积;(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付方式;(六)水电及房屋修缮责任;(七)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八条为了保障学校房屋使用的安全及学校的利益,在租赁用途及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条款中,应明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赫尔政策;做好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及卫生工作;使用房屋时应符合环保的要求。第九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学校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按照有关招租程序进行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经学校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复印一份送学校计财处留存备查。第四章租赁登记及申报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租赁许可证及缴纳相关费用等工作。第十三条学校计财处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出租的税金等工作。第十四条租赁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门牌证等资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办理、提供。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本校全日制教育的所有课程,包括各类实验。实习以及毕业环节等。成教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其教学质量考核是否采用此办法自定。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将载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与系(院)教学工作评估挂钩。三、考核的组织实施1 .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由该教师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兼职教师的考核.由开课系(院)负责实施。2 .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上课的,分别对各位教师进行考核。3 .一位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多个重复班教学的,原则上由教师所在系(院)选择学生人数最多(或专业小班个数最多)的一个教学班进行考核。四、考核办法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问卷评价办法,分别对学生和同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1 .学生调查按专业小班进行统计计算。统一使用教务处制定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表”(见附件1)。统计得分结果,按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在该班调查表之首装订成册。2 .短期实践环节、毕业环节的考核。各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课程教学质量考核问卷调查表制定考核办法。3 .对同行教师的调查,使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教师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4 .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最终结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院)根据学生问卷调查结果,综合同行教师问卷调查及校、系(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意见最后确定。其中学生问卷调查结果应作为主要评定依据,一般应占6070%。五、考核时间1 .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定于校历的第1011周进行;教师问卷调查可由系(院)自定。2 .分阶段集中上课的课程,其问卷调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3 .考核工作项在17周前完成,考核结果存系(院)作为教师业务档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研究生中期筛选,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以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中期筛选,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章考核时间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5月20日之前完成,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4月30号之前完成,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三学期10月20号之前完成。第三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主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落实。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o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按不合格处理。第七条学习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核: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博士生学位课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学习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优秀。1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2 .公共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该年级前1/3;3 .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1/3(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合格。1 .按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分不超过5学分);2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3 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第八条科研能力的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科研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能按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合格:科研能力较强,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不合格:科研能力差,没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不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不能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章中期筛选的实施步骤第九条中期筛选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和专业中期筛选考核小组。(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筛选会议,传达中期筛选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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