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10篇).docx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网络化考试管理办法7篇三、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9篇四'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13篇五'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17篇六、大学学历教学管理办法26篇七'大学学习管理办法38篇八'大学绩效审计办法42篇九'大学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46篇十'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52篇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含各科研课题)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第五条校级领导和正处级干部出差,须参照大学校领导和正处级干部公务外出规定(试行)文件执行。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正、副处级干部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票报销其他人员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票报销学生硬座、硬卧三等舱不允许乘坐凭票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标准: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正副处级干部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第十条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坂店。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正副处级干部每人每天3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学生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以下凭票报销。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第五章公杂费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由接待单位承担,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出差期限的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科研出差无住宿费正式发票,须取得当地村委会等盖章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入学校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学校所在地的旅费,均由学校报销。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学校所在地的,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任务出差时,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如下标准执行:1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5元。2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5o其他费用参照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教师带领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工作,差旅费报销参照本文件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及餐费、礼品费,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大学关于我校教职工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及大学关于调整差旅费中机票报销的有关规定(*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网络化考试管理办法第一条网络化考试已成为我校重要的考试方式之一,为规范其管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所授课程,无论是平时、期中还是期末如需采用在线网络化考试,应先向教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网络化考试的申请,并填写有关的申请表,经同意后,将申请表转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信办”),由网信办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第三条其课程采用网络化考试的教师,要对考试系统进行熟悉、了解,熟练掌握网络化考试的整个环节,包括建立题库、出题、导入试题、导入考生名单、组卷、监考、批改试卷、试卷分析和导出考生成绩等全过程。第四条网信办负责对采用网络化考试的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软件使用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命题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要增强网络化考试试卷及考试题库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严防泄题、漏题,若出现试卷泄密事件,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试卷评阅工作由有阅卷权限的教师在网上进行评阅。如需多人同时进行评阅,网信办可安排专门的机房作为阅卷场所。试卷评阅应做到公平、公正、细致、准确。第七条如有大规模学生参加网络化考试,应设置现场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安排督考人员,并与学院所派巡考人员、监考人员一起,加强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第八条考试工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作好试卷的归档及备份工作,确保试卷的长期保存,以备随时查阅试卷。第九条学生参加在线网络化考试,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试秩序。第十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5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第十一条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经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进行考试。由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后将身份证件和学生证放于桌面左上角以备再次核查。第十二条考生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进入考试系统后,不得随意退出考试界面,不得在计算机上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第十三条考生除证件、笔和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可以放在自己的桌上外,其他与考试无关任何物品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如为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的应为关闭状态)。第十四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如不按规定操作影响正常考试的,后果自负。第十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交头接耳、帮助他人答题、偷看他人试卷、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主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则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网信办负责根据网络化考试需要,不断改进和优化考试系统,以更好满足考试需求。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篇三、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吸引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来华留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校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创新,培养留学生知华、友华情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主要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来华留学学历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综合奖学金主要授予综合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自费留学学历生。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每年的年度预算由学院上报学校。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五条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如下:(一)已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应高中毕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三)知华、爱华、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五)未同时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第六条新生奖学金奖励额度如下:(一)博士研究生3.5万元人民币/人;(二)硕士研究生3万元人民币/人;(三)本科生2.5万元人民币/人;(四)预科生1.0万元人民币/人;(五)6个月以上的普通进修生0.6万元人民币/人,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的普通进修生0.3万元人民币/人。第七条每学期入学报到后一周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学院提交大学来华留学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以确认奖学金的申请。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学历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均可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