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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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10篇).docx
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9篇三、大学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11篇四'大学本科生发表论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办法12篇五、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4篇六'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19篇七'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23篇八'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30篇九、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暂行办法32篇十'大学新开课程管理办法35篇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依据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校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为5年(与学校教代会同步,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之前进行),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召开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五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建立有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身份合一,团合一。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第六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五)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单位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原则为:80-12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12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O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一般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劳动模范和先进典型代表、工代会代表,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和女性教学科研人员代表。教学科研单位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o第十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部、教研室、班组、团队等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工会(校教代会秘书处)。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员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第十一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风正派,顾全大局;(二)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关心本单位事业发展,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员工服务,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四)能够履行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相关工作和活动;(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本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级教代会活动,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本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7人,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代表分组、组织代表培训;(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文件起草、提出大会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三)负责征集本级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团,团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团人数可根据代表人数决定。第十八条团的职责:(一)主持会议,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大会决议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三)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第五章正式会议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正式会议由大会团主持,全体代表参加。第二十条正式会议召开前,一般要完成以下议程:(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的报告;(三)通过二级教代会议题和会议议程;(四)通过团成员名单;(五)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议程表决形式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二)审议通过单位发展规划、津贴分配方案等报告;(三)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五)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结果或表决结果。选举或表决须获得全体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六)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第二十二条大会选举或表决可根据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第六章提案工作第二十四条提案征集、审核、立案、追踪和反馈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工作组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第二十五条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承办人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第七章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二级教代会主要职责:(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团建议人选;(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办理教代会日常事务,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三)管理二级教代会档案;(四)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八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二级教代会会议经费由单位行政开支,列入每年行政经费预算。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工会(教代会秘书处)的指导,会前须向学校工会报告,会后及时向学校工会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二级双代会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篇二、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关心帮助我校生活困难教职工,认真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补助范围: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第三条补助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教职工,经核实可酌情给予生活救助。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杭州市最低生活标准的,经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教职工;二、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但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三、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教职工;五、因本人罹患重大疾病且个人自负医疔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教职工。第四条补助标准:困难补助标准为500元一10000元/年。本补助为一次性(年终)困难补助,每户教职工每年仅可享受一次。对于教职工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另见关于规范教职工慰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补助程序: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各分工会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政复核同意;三、学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分工会上报的申请人员,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人员和补助标准方案;四、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拟定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对象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五、各分工会按财务制度要求履行领取手续,并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困难教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