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信息。第二章体系和内容第七条本市建立健全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专项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分别制定部门工作方案,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部门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制定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时,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第十一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第十二条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第十三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结合活动安全保障需要,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第十四条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与邻近的北京市、河北省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可与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全市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巨灾应对工作。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应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村(社区)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注重简明实用,完善人员通讯录、风险隐患清单、应急处置卡等,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第十七条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市属国有企业及院校、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突出风险描述、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第三章规划和编制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条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应急预案的制修订人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二条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二)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内容简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三)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相适应,能够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四)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五)有涉密内容的,应准确标注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第二十三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第四章审批、发布、备案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巨灾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印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一)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