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10篇).docx
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债务管理办法3篇三、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5篇四'大学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办法9篇五'大学优秀博士、硕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0篇六、大学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管理暂行办法13篇七'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16篇八'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19篇九'大学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21篇十'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5篇一、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校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赴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进修,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管理教师境外访学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访学,是指我校在岗教师(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进修学习、访问等的行为。第三条以下几类经费资助的教师境外访学进修,学校认定为公派:(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或所属部门资助的项目;(三)我校实施的人才工程项目;(四)根据合作协议,由我校的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五)我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出资资助的项目;(六)经国家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境外基金会及专门机构资助的项目;(七)其他国家外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机构资助的项目。第四条经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间内,岗位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按照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派出教师进修期满应及时返校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供进修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按照公派出国认定。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返校的,视为自动离职。第六条申请境外访学原则上需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境外访学进修或攻读学位等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回国不满三年的,再次申请境外访学,学校不再减免访学期间工作量。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二级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处资格审查,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照外事管理规定审查;(三)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人事处备案;(四)申请人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境外进修手续。第八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三条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第四条债务的举借与偿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学校任何举借债务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债项目,不得举借任何债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是债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学校拟筹资项目的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还本付息方案等需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批准后,按照规定报和财政部核准。第三章债务形成第七条学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方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第八条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学校在批准的筹资方案内,结合建设项目用款需求,确定具体时点和需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借款资金。第十条学校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照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第四章债务使用与偿还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确认债务,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并按时还本付息,按照学校规定支付资金。第五章债务清理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债务统计台账,实时反映债务信息。定期进行债务对账和检查,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第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对债务业务进行记录,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保存。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银行贷款的申贷管理按照大学关于银行贷款申贷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文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平台。为了充分挖掘实验室的资源潜力,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中心、基地)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1、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2、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3、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4、实验室开放可纳入学生教学实践环节(或作为一门选修课的形式来供学生选修)。5、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认真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6、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1)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2)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3)开放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应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有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实验室应具备实验室开放的规章制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理赔。(5)要有安全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和人员的安全。7、开放实验室题目的发布(1)实验室自发题目开放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题目,内容包括:实验题目、开放时间、地点、指导老师、学分数等实验具体要求。以便于和鼓励学生选题。(2)学生自带题目学生自带题目进入实验室,原则上要经过教务处认定,实验室发布。学生的实验成绩和学分由题目验收组确定。(3)科研项目学生开展科研实验活动,要由课题指导教师确定题目并提交实验室发布。学生进入实验室,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再安排做实验。实验结束后,根据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的意见,确定实验成绩和学分。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8、实验室向学生的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习实验科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9、学院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的范围包括:指导教师津贴、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用等。原则上不列支其他费用。10、实验开放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11、实验室开放时间,可利用教学实验任务以外的空闲时间进行实验。一般可以在每天下午六点到晚上十点、周六和周日的早九点到下午五点进行实验。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运行方式。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12、在实验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记录,在项目验收时,无记录表的,本次开放项目不予承认。四、鼓励与奖励办法13、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本学分最多不超过3分。对参加开放实验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由教务处审查,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可作为优先推荐评审奖学金和评选单项奖的条件之一。14、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技术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将获得年度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将获得年度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指高考外语科目为非英语的学生。第二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生须完成公共外语相关课程学习,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考虑到学生实际,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选修公共外语语种由学生自主决定,可选修高考外语科目,也可改修英语。第三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须于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选定语种,并报教务处备案。选定语种后不得中途变更。第四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英语,须跟班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方可获得学分。第五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课程,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学期选修与大学英语同等学分数量的课程并获得学分。第六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在校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学期,学生可到有关高校选修相关课程或者选修兄弟高校对外开放的精品在线开放课,具体选课学校由教务处指定或参照大学本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第七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原则上须在选课后随堂听课。如学生外语水平较高,经报备后也可不选修课程,但须在毕业前通过选修语种全国大学四级考试,视为获得培养方案中对应外语课程学分,每个学期成绩按“等级考试得分/等级考试总分×100”记载。第八条学生去外校选修课程学费由学校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