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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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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docx

    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后,院党组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我院按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使命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在实现重大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制高点中发挥先锋作用。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一般为院属事业单位。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的内设研究单元,有明确的组成人员和科研办公场所,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上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院党组部署要求,院机关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一)发展规划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包括研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组建方案咨询论证和章程审核,组织开展评估验收等;(二)业务局负责相关领域方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包括研究提出相关领域规划布局建议,指导组建方案编制和骨干人员选聘,组织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等;(三)院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重点实验室人才人事、财务、党建等工作的指导支持。第七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一)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组织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章程,审议批准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决算;(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候选人,选聘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成员,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核定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薪酬绩效;(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源和条件保障,落实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自主权和院的支持政策;(四)依据章程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相关管理和服务,包括公共事务、对外合作、成果转化、财务资产等。第八条经院党组批准,依托单位可与院内外其他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共建单位应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与依托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团队管理、配套投入、知识产权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责权利。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有:(一)参与制定重点实验室章程,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二)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相关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建制化科技攻关;(三)凝聚高水平创新人才,推动开放合作,面向全球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加强青年人才和研究生培养以及人才梯队建设;(四)深化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组织、人员聘用、考核评价与绩效分配等管理制度;(五)加强党的建设、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第十条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决策。重点实验室定期召开全室大会,推进室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负责对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重大科技任务实施、重要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咨询评议。第三章组建程序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党组部署要求,按照“科学定事、统筹布局、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发展规划局会同业务局提出规划布局、体系建设、重点实验室“定事”建议,提请院党组会议审议。第十三条按照院党组审议通过的“定事”建议,相关业务局组织申报重点实验室,择优确定依托单位,组织编制组建方案。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相关条件要求:(一)使命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明确拟解决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产出战略性、关键性、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二)方向目标与重点任务。凝练形成高度聚焦、前瞻引领、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提出近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任务,特别是两年建设期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三)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提出组织架构、科研管理、资源配置、评价激励等政策举措,有效落实重点实验室管理自主权,遴选推荐的主任候选人和学术带头人符合相关要求。(四)建设基础与保障条件。依托单位提供必要资源支持和条件保障,在人才队伍、成果产出、条件平台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或者通过建设期努力能够形成竞争优势。有共建单位的,需明确共建必要性和共建任务,提供共建协议。第十五条发展规划局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对通过咨询论证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以院发文批准启动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四章建设任务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在院机关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据组建方案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尽快实现常态化运行。第十七条依托单位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章程。章程应明确使命定位、研究方向、组织架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队伍、资源配置、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章程报主管业务局和发展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印发实施。第十八条依托单位面向全球公开遴选、择优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候选人。主任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管业务局发文聘任。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研究方向与重点实验室主攻方向一致,是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的领军人才,战略视野开阔、科学素养深厚,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在科研一线工作,政治素质好,作风学风优良;(二)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三)能够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全时全职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一般不得跨单位兼职(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等兼职除外);(四)原则上不得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公开遴选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候选人,并进行评议。副主任候选人经主管业务局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发文聘任。副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卓越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拔尖人才。副主任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五个,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任期和其他任职条件参照主任任职相关要求。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专家、行业用户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建设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第二十一条坚持“以事定岗”,按照高效精干、规模适度、分类分级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重点实验室内部岗位。建设期内固定人员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20个,以后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固定人员岗位以科技类岗位为主,可设置少量支撑类岗位。根据需要可聘用科研助理,协助日常事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坚持“以岗定人”,组建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一流的学术带头人。固定人员中45岁以下占比一般不低于75%。固定人员两年流动率不低于15%,流动人员与固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每位固定人员只能参与一个重点实验室。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重点,积极探索体系化建制化科研组织模式,探索”分可独立作战、聚可合力攻关”的有效机制。(一)围绕使命定位和目标方向,有组织地争取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二)前瞻自主部署有望产生跨代突破、开辟新赛道、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兴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方向,积极培育重大科技任务;(三)建立高效协同的科研组织体系,积极推动综合预算管理和包干制改革,强化大团队攻关;基于重大科技任务,探索跨单位协作、重点实验室群协同的联合攻关机制;(四)加强对外申报项目的统筹规范管理,建立室内公开和审查机制,减少非主责主业和“小而散”的科研项目,提高经费使用绩效,避免分散重复低效。第二十四条对知识产权实行全过程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布局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加强源头保护,重点实验室产出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加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与高校、企业及其他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学传播,加强科研活动的安全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坚持全球视野,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构建国际化开放创新环境,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外高水平人才参与重点实验室研究。立足自身优势及特点,牵头搭建高水平国际交流平台,策划组织品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重点实验室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任担任;主任非中共党员的,一般由党员副主任担任。第五章资源配置第二十八条按照“集中渠道、加强统筹、提高强度、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建立与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高效运行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机制,推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资源统筹配置效率。第二十九条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在不重复支持的前提下,院财政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原则上,依托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配套支持。第三十条院和依托单位积极支持重点实验室(群)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重点实验室(群)围绕使命定位研究提出高水平选题建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重点支持。第三十一条院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和事业编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研究生指标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倾斜支持。对院外引进的主任、副主任等高层次人才,院单独核定特聘研究岗位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岗位设置、研究生指标、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人员薪酬、住房、子女教育等支持保障力度。第六章建设期评估验收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按年度向院报告建设进展,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报告以及依托单位支撑保障情况。主管业务局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的分析研判和检查督导。第三十四条建设期内,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业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业务局会同发展规划局按程序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十五条建设期满后,发展规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对照组建方案和建设期目标任务,对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评估验收。第三十六条评估验收结果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评估通过的,进入正式运行阶段;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通过的进入正式运行阶段,整改未通过的终止建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名称为“XXX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结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前字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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