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本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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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本通.docx
一级建造师一本通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名称特征制定单位宪法全国人大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地方法规地名XX条例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部门规章XX办法XX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名××办法地名××办法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特殊情况冲突情况处理方式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中,招标活动、采购活动、诉讼活动均可委托代理(但工程承包活动的代理实际上是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中止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有权追认,追认有效)(二)表见代理(无权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看是否有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或者合同章的空白合同等)。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被代理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短信通知、媒体澄清)。(3)须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行为)。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为默示授权,视为同意。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二、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用于担保其债务履行的物,在他人债务到期未履行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04新宜融所二自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用蠡物臊有,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我国实行土地在全取牌物权即I国家编制土地二J社会抵押公有制,即全科瑜制指劳动彳侔众集体所有制。约定(需对方同意)国家所质权土地附J所有懒代表国家饮骷11B约定(需对方同意)FlJ用,糕鹿穗U,初!定土:W的有将土地分为农腓加建殳描地和末稻用地同意)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者划拨(送)两种方式。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地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2)应当申请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出让人(土地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三、地役权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灾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登记生效,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生效。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害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消除危险造成损毁请求修理、重做、更换请求恢复原状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权利,债务=义务;债权债务总是相对而言,成为债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二交易行为。(约定)【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定)【不当得利】二捡便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法定)【无因管理】二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法定)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广告牌)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原因其他责任人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其他责任人原因其他责任人抛掷或坠落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非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I)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可以买卖】(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二、质权(动产、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留置(动产、转移占有,债务本人提供)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定金(转移占有,债务本人提供)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