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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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送审稿).docx
(三O广东省标准DBJ/T15-XX-20XX备案号JXXXXX-20XX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practiceforcityliquefiedpetroleumgasodorization(送审稿)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广东省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practiceforcityliquefiedpetroleumgasodorizationDBJ/T15-XX-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X-XX-XX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2X*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XX-202X,本标准自202X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X年*月*日-LX.-刖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规程编制任务的通知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第二批广东省制修订计划通知(粤市监标准202359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加臭剂;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主编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68号路信科技园2栋3楼,邮政编码:510650,电子邮箱:gdrqxh)0本标准主编单位:广东省燃气协会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喜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汇菲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启昆李乐李文深马卫涛高鹏陈传盛张维张旭声黄铮黄建刘春明欧泉斯本标准主要审查人:1总则12术语和定义23加臭剂33.1 加臭剂选择33.2 加臭剂的质量33.3 加臭剂的添加量33.4 加臭量的检测33.5 加臭剂的储存4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54.1 一般规定54.2 加臭剂储罐54.3 储罐附件64.4 加臭泵64.5 阀门组和加臭管路74.6 加臭控制系统7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85.1 加臭装置的布置85.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8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9本标准用词说明10引用标准名录11条文说明1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inologyandDefinitions23 Odorants33.1 Selectionofodorants33.2 Qualityofodorants33.3 Additionamountofodorants33.4 Detectionofodorants33.5 Storageofodorants44 Structureanddesignofodorationdevices54.1 GeneralProvisions54.2 OdorantStorageTank54.3 TankAccessories64.4 Odorantspump64.5 Valvegroupandodorizingpipeline74.6 OdorizationControlSystem75 Arrangement,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odorationdevices85.1 Arrangementofodorationunit85.2 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odorationdevices86 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odorationdevice9ExplanationofVocabularyinthisStandard10Referencestandardcatalog11ArticleExplanation121总则.o.为了规范城镇燃气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在加臭过程中加臭剂的选择、添加量、检测方法,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加臭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达到液化石油气的加臭效果,保障用气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内,作为城镇燃气用途的液化石油气加臭,不包括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气。1.0.3液化石油气加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0.1加臭剂Odorants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添加在液化石油气中,能够使得液化石油气具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2.0.2加臭量Dosageofodorant在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液化石油气中添加的加臭剂的质量。2.0.3除臭剂Deodorant通过与加臭剂混合后的化学反应或生物降解,使加臭剂变成稳定、无害、无刺激性的物质,用于中和意外泄漏的液态加臭剂。2.0.4遮蔽剂Maskingagent一种液体复合产品,通过融合溶剂的物理气味,减轻或掩盖加臭剂气味,用于消除意外泄漏到空气中的加臭剂所产生的刺激性气味。2.0.5加臭控制系统Deodorantadditioncontrolsystem用来控制加臭装置自动化运行的系统,使加臭过程按照预定的规律或程序自动运行。3加臭剂3.1 加臭剂选择3.1.1 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燃气使用时应进行加臭。3.1.2 在向液相状态下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宜选择乙硫醇作为加臭剂。3.1.3 在向气相状态下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可选择四氢曝吩和乙硫醇作为加臭剂。3.2 加臭剂的质量3.2.1 加臭剂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加臭剂纯度大于95%。3.2.2 加臭剂的生产商应提供加臭剂的组分,产品的合格证及安全技术说明书。3.2.3 加臭剂应在生产商标注的有效期内保持稳定。3.3 加臭剂的添加量3.3.1 液化石油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添加量应保证:泄漏到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体积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被察觉。3.3.2 使用乙硫醇向液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30毫克每公斤液化石油气(30mgKg)O3.3.3 使用四氢曝吩向气相状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50毫克每立方米液化石油气(50mgNm3)。使用乙硫醇向气相状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20毫克每立方米液化石油气(20mgNm3)。3.4 加臭量的检测3.4.1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液化石油气加臭效果进行定期检测。对于无加臭能力的企业,应按外购气源批次保存外采气源加臭剂检测合格报告。能够自行加臭的企业,应对每批次加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3.4.2 加臭检测应采用定量分析,检验装置宜采用气相色谱仪或其他专用检测仪。3.4.3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用户端在使用过程中的加臭剂检测值不低于本标准3.3节规定。3.4.4 加臭检测报告,应当归档、保存2年以上时间。3.5 加臭剂的储存3.5.1 加臭剂不宜储存在厂站或库区,如确有必要储存的,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3.5.2 加臭剂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类、碱金属混储。353使用过的加臭剂空桶不得随意丢弃,应单独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集中堆放。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加臭装置应采用全密闭设计。加臭装置应包括加臭剂储罐及附件、加臭泵、阀门组和加臭管线、加臭控制系统、加臭剂注入喷嘴、撬体和设备箱等部件。4.1.2 加臭装置应采用泵吸式加臭工艺流程。4.1.3 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数据向加臭控制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系统及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4.1.4 加臭装置的现场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4.1.5 加臭装置应具备自动加注和手动加注两种加臭模式,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切换。4.1.6 燃气加臭装置宜采用撬装式,设置设备箱或撬装柜加以保护,设备箱或撬装柜表面应做防腐处理,设置通风口。4.1.7 加臭装置应采取防止加臭剂高温沸腾的措施。4.1.8 加臭装置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和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448的有关规定。4.1.9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设备防爆标识、危险标识应清晰可见。4.1.10 加臭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可与厂站的防雷接地系统相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10o4.1.11 加臭装置静电接地应符合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有关规定。4.2 加臭剂储罐4.2.1 加臭剂储罐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满足用户3-6个月用量为宜。4.2.2 加臭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T15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4.2.3 设计温度:加臭剂储罐的设计温度应考虑使用环境温度的影响,其最低设计温度应不高于-10,最高设计温度应不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且不低于50O4.2.4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加臭剂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且不低于1.6MPa。4.2.5 加臭剂储罐的充装量不应大于90%,最大充装量对应液位计应有警示红线。4.2.6 加臭剂储罐应在适当部位标明充装加臭剂的名称,产品铭牌应安装在罐体易见部位。4.2.7 加臭剂储罐应有保持罐体稳定的底座,罐体与底座连接牢固可靠,底座与地基之间应采用地脚螺栓连接。4.3 储罐附件431储罐附件、仪表的选用及设置,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和设计文件的要求。4.3.1 储罐附件、仪表选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附带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交付客户。4.3.2 储罐阀门宜集中布置,储罐应设计保护罩,对阀门、压力表等附件进行保护。4.3.3 加臭剂储罐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其进气管口位置应满足在超压泄放状态时管口始终处于罐体气相空间。4.3.4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剂。4.3.5 储罐应设置一套具有远传功能的压力检测仪表和一套就地显示的压力检测仪表。压力检测仪表应可测负压,且精度不低于1.6级。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