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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规范(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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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规范(示范文本)》.docx

    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推荐性行业规范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发布单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上海商业保理同业公会编写单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悦达保理研究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特别条款一、告知和提示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内打“J”;如不适用的,请在“匚T内打“x”;如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二、卖方(即债权人)信息联系地: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邮:三、保理商信息联系地: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邮:四、保理商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有且为人民币五、保理商核定的买方(即债务人)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六、保理商收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七、卖方收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A:争议解决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提交解决。九:其他条款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卖方执份,保理商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补充条款(如本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如本款栏为空白或填写“不适用”的,视为无补充条款)标准条款一、定义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1.1.2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1.1.3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1.1.4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1.1.5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1.1.6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1.1.7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1.1.8 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1.1.9 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1.1.10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1.1.11 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1.1.12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1.1.13 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保理首付款的行为。1.1.14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1.1.15 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1.1.16 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1.1.17 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理转让款的余款。1.1.18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1.1.19 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1.1.20 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用。1.1.21 保理商收款账户:指保理商指定的、用于收取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保理手续费、保理首付款使用费、保证金等款项的保理商银行账户。1.1.22 卖方收款账户:指卖方指定的、用于收取保理首付款、保理余款、退还保证金等款项的卖方银行账户。1.1.23 保理回款专户:指按本合同确定的、以保理商或卖方名义开立、用于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专门账户。保理回款专户可以是保理商收款账户、卖方收款账户,也可以独立于保理商收款账户、卖方收款账户。1.1.24 反转让:指卖方向保理商支付反转让款并结清所对应的全部款项,以此从保理商处买回已受让应收账款的行为。1.1.25 反转让款:指保理商向卖方转回已受让应收账款时,卖方应向保理商支付的对价款。1.2 本合同适用下列解释规则:1.2.1 本合同所指的“人”包括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任何人、公司、企业、政府、政府代理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管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1.2.2 本合同所指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指代某个性别应包括其他任何性别;1.2.3 本合同中“包括”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1.2.4 本合同中的“年、月、日”指公历的年、月、日;1.2.5 本合同中的“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2.6 本合同中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的,以前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1.2.7 本合同解释时应将标题忽略不计;1.2.8 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和解释。合同当事人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本合同的语言。二、应收账款融资额度2.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理商授予卖方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开始生效,该额度的详情见本合同特别条款。2.2 卖方的所有买方共用保理商核定的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保理商有权针对单个买方核定应收账款融资子额度,应收账款融资子额度由卖方与保理商另行约定。2.3 保理商接受融资业务申请的日期(而非应收账款到期日)截止至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2.4 若直至本合同特别条款规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最晚使用日,卖方仍未向保理商首次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特别条款规定的金额支付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并单方变更应收账款融资额度。2.5 保理商为卖方核定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有义务为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对于卖方提出的融资申请,保理商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接受。2.6 保理商有权视情况对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单方予以变更(包括扩大、缩减或撤销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届满日),自保理商决定之日起,该额度变更生效,但保理商应于变更后立即告知卖方。三、买方推荐和接受3.1 若本合同特别条款中限定买方的,保理商不接受除卖方对限定买方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3.2 若本合同特别条款中不限定买方的,卖方可以不时的按下列约定向保理商推荐买方:3.2.1 卖方依据保理商的要求提供买方的相关材料和信息;3.2.2 保理商收到推荐买方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后进行审核;3.2.3 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确认是否接受该买方以及是否附加条件(如要求提供买方决议、证明、担保、历史交易记录等);3.2.4 对于保理商已接受的买方,卖方在按本合同约定申请转让对其的应收账款时,可免于重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3.2.5 卖方也可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时,一并向保理商推荐买方。四、应收账款转让及受让4.1 卖方申请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商提供以下材料:4.1.1 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4.1.2 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4.1.3 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发票及发运、收货、对账等单据及文件;4.1.4 保理商要求的买卖双方的证照、许可证;4.1.5 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4.2 上述4.1规定的材料,卖方应向保理商提交正本原件,但保理商仅要求卖方提交签章复印件的除外。4.3 卖方应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下列情形:4.3.1 基于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行为所产生的;4.3.2 已超过诉讼时效的;4.3.3 已发生或已预见将逾期的;4.3.4 正在或已预见将发生商业纠纷的;4.3.5 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已事先知晓的除外);4.3.6 已转让、或设定担保、或被设定为信托名下财产的;4.3.7 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的;4.3.8 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4.3.9 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4.3.10 法律法规或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4.4 保理商有权自行判断是否接受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商在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上签署确认时,应收账款转让生效,该应收账款即成为已受让应收账款。4.5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卖方区分下列两类情形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4.5.1 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约定采用“公开保理”的,则应按下述方式处理:(1)在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卖方应按保理商要求,和保理商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按保理商要求送达给买方;(2)如保理商要求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之回执或以其他形式完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卖方有义务及时完成。4.5.2 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约定采用“隐蔽保理”的,则应按下述方式处理:(1) 在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暂不通知买方。但是保理商有权根据自行判断,自行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为此卖方应先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一式份并全部交给保理商;(2)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按保理商要求,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3)如保理商要求买方签署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之回执或以其他形式确认保理回款专户的,卖方有义务及时完成。4.6 保理商有权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登记费由保理商支付。保理商亦有权授权卖方将应收账款出质给保理商并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卖方有义务配合,登记费由保理商支付;双方确认,为办理保理商授权卖方将应收账款出质给保理商而签订的相关登记合同为且仅为办理质押登记所用,质押登记不改变双方实为应收账款转让的真实意图。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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