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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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篇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范文.docx
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发言(共10篇)目录篇一、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发言.2篇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4篇三、在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20篇四、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23篇五、副书记在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24篇六、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8篇七、书记在党支部专题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36篇八、在局机关党支部专题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材料40篇九、国企党支部书记在专题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44篇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49篇一、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与时俱进完善多项规定,要求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回顾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在革命、建设、改革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都强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要使我国富强起来,需要几十年艰苦奋斗的时间,其中包括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以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为荣,以铺张浪费、奢侈挥霍为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仅是我们一路走来、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重要保证。新时代以来,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导下,“舌尖上的浪费”、”会所中的歪风”、“车轮上的铺张”等问题得到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作风顽疾被有效清除。同时要清醒看到,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个别党政机关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仍然屡禁不止。继续提倡勤俭节约,是防范“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形变异的必然选择,也是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的主动作为。党政机关是全社会行为和道德风尚的标杆。新修订条例就加强党政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办法,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从严从紧管理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公务接待活动、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等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抓好过紧日子各项制度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从严从简、精打细算,强化约束、严控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腌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切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决定重大事项时力戒大手大脚、寅吃卯粮,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狠刹铺张浪费歪风邪气,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节约规定,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树立节约观念、俭朴意识,节约集约使用资金资源,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坚决杜绝各种资金资源浪费,并建立健全反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篇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迸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九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条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八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第四章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