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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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分析.docx
XX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紧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一)案由及处罚结果。20XX年X月X日,X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给予通报批评。(二)案件查办经过。20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登记注册在XX农贸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台无机房电梯(产品编号为:XDFJ1605-006-L3)正在运行,而该电梯已办理停用手续。经查明,该公司与XX农贸城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公司为其在三楼开设的运动场所招揽客源而启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XX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三)案件典型意义。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保证电梯运行安全。案例二:XX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一)案由及处罚结果。20XX年X月X日,XX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9.5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总监X某某、安全员X某给予通报批评。(二)案件查办经过。20XX年X月XX日,XX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XX市场监管局发来的协查函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XX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该公司从XX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气瓶1875只,在明知涉案气瓶未经监督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仍进行充装,并配送到各供应站及用户家中使用,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XX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三)案件典型意义。气瓶安全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气瓶安全监管是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经营秩序、筑牢社会安全防线的关键一环。案件的查处,彰显了跨区域协查执法的高效,警示企业严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依法打击违法充装气瓶乱象,消除严重事故隐患,守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规范行业行为起到强力震慑与引导作用。